雲南男子偷廿蚊遭判刑半年仲罰一千蚊 點解判咁重?
撰文:楊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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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雲南網報道,近日,一男子因在雲南大理市泰興市場扒竊二十元,被大理市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扒竊二十元是否構成犯罪?法院是否判刑過重了呢?報道針對疑問做出解答。
2016年4月22日下午,被告人董某在大理市下關鎮泰興市場南大門西側賣菜處,趁被害人楊某買菜不備之際,從楊某衣兜內扒走人民幣二十元後,被民警抓獲。二十元人民幣已退還楊某。歸案後,董某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大理市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扒竊他人人民幣二十元,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成立。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性,大理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處。
辦案法官表示,在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竊取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行為為扒竊。因扒竊者作案頻繁、密集,嚴重擾亂社會治安,極大影響群眾的生活和出行安全感,刑法修正案規定了「扒竊入刑」,即只要實施了扒竊行為,無論數額多少,都要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