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 公佈修憲細節

撰文:朱加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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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摘要),其中涉及習近平思想入憲、國家主席任期以及國家監察委等重要變化。
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的10項議程中,憲法修正案將於11日下午表決。

第三十二條 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為「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引下」;「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修改為「健全社會主義法治」;在「自力更生,艱苦奮鬥」前增寫「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修改為「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生態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

第三十三條 憲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過程中」修改為「在長期的革命、建設、改革過程中」;「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修改為「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擁護祖國統一和致力於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

第三十四條 憲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已經確立,並將繼續加強。」修改為:「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已經確立,並將繼續加強。」

第三十五條 憲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國革命和建設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開的」修改為「中國革命、建設、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開的」;「中國堅持獨立自主的對外政策,堅持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後增加「堅持和平發展道路,堅持互利共贏開放戰略」;「發展同各國的外交關係和經濟、文化的交流」修改為「發展同各國的外交關係和經濟、文化交流,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第三十六條 憲法第一條第二款「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後增寫一句,內容為:「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

第三十七條 憲法第三條第三款「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修改為:「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第三十八條 憲法第四條第一款中「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係。」修改為:「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和諧關係。」

第三十九條 憲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中「國家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修改為「國家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

第四十條 憲法第二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四十五條 憲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國家監察委部分:

第五十二條 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中增加一節,作為第七節「監察委員會」;增加五條,分別作為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七條。內容如下:

第一百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監察委員會是國家的監察機關。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主任,

副主任若干人,

委員若干人。

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監察委員會的組織和職權由法律規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

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條 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

第一百二十七條 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第七節相應改為第八節,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三十八條相應改為第一百二十八條至第一百四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