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原政法委書記吳沙受賄逾千萬 遭判囚10年追繳贓款上繳國庫
撰文:吳梓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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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吳沙受賄案,今日(22日)在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
被告吳沙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0萬元,對於他受賄犯罪所得贓款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案件經法院審理查明,吳沙於2001年至2016年擔任廣州市番禺區委常委、番禺區公安分局局長、廣州市公安局副局長、局長、廣州市委常委、政法委副書記、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接、項目合作、案件處理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特定關係人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逾1157萬元。
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吳沙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於吳沙到案後如實自首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且有認罪、悔罪等行為,並積極退繳全部贓款,法院遂依法從輕處罰作出上述判決。
據早前省紀委公布,吳沙「罪狀」可謂一籮籮,違反黨紀不在話下,自身接受宴請娛樂,或涉利益輸送,且還縱容妻兒親屬收受禮金。除了涉嫌貪贓枉法,以職權之便收受財物,吳沙又疑「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濫用手中權力和金錢以換取美色。省紀委還指控吳沙曾「偽造和使用虛假身分證」,違規參與賭博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