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男指侵師妹罪成 罵「別人的toy」極衰 3因素令法官拒判緩刑
撰文:田中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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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案後沒有悔意,法庭當然不會輕判。台灣高雄市1名大學男生和師妹交往後,不理會對方意願用手指對她性侵得逞。女生事後將男生告上法庭,透露男生在交往期間至分手後都一直口出惡言,更以「別人的toy」、「破麻」(有指是「破媌」的誤寫,「媌」即妓女)等侮辱性言語稱呼她,甚至在公眾場合擅自用手抓向她的臀部,加上女生表示不希望被告被判處緩刑。法官裁定男生罪成後,且基於以上3個原因不給予緩刑,將他判囚1年10個月。
根據判決書,男被告和女受害人本身是大學師兄妹,於2019年下半年開始交往,同年12月15日,被告要求受害人在其大學宿舍留宿過夜,其間違反受害人意願,強行脫下對方內褲打算性侵,但她極力反抗,最終未有成事。至2020年7月7日,2人一起出遊,並在民宿過夜,被告趁受害人熟睡時用手指性侵得逞,女受害人大怒提告。
被告在庭上承罪,辯稱他本身有患有躁鬱症,如今就讀研究所,家中尚有父母及祖母,加上自己已經和受害人達成和解,而且正在履行調解內容,希望獲法官減刑,以便完成研究所學業,同時會工作賺錢作出賠償。
但法官翻閱被告的悔過書和道歉信,以及2人通訊軟件對話紀錄截圖、電話通話紀錄、學校內的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申請調查案調查報告書等證據,發現被告與受害人交往期間至分手後,被告一直以「別人的toy」、「破麻」等侮辱性言論稱呼受害人,還有是更多不堪入耳的性暴力語言,甚至在公眾場合擅自以手抓向受害人臀部,加上女受害人明確表達「看不出被告是真心道歉」、「未原諒被告,不希望他可以緩刑」,因此裁定強制性交未遂和乘機性交罪成,處有期徒刑1年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全案可上訴。
(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