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疑遭性侵拍片後自殺 父為復仇凌虐男子7天致死 判監10年半
撰文: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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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林姓人父自認女兒遭王姓男子性侵、拍影片威脅後吞藥身亡,他找來3名同夥押走王拘禁7天,不停用棍棒、熱融膠痛毆甚至電擊,致王男身上多達126處傷口,活活被虐死。林男等人各被依傷害致死判8至10年半不等徒刑,另應給付台中地檢署支付給王父母的犯罪被害補償金76萬元(新台幣,下同),可上訴。
檢警調查,林男認為女兒生前曾遭王男性侵後拍影片威脅,後於2017年服藥死亡。林為了逼迫王招認、提出影片紀錄,找來另名林姓、曾姓,及蔡姓同夥共謀,先是強押他到南投盤問,後又為了逼對質2019年8月8日把他到彰化一處三合院拘禁。
父親為替女兒復仇,將性侵女兒男子虐待致死(點圖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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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等4人認為王仍在推卸責任,就輪流拿熱融膠條、棍棒痛毆他,甚至還用束帶綑綁他雙手電擊,將王拘禁長達1周不停凌虐,包括全身都有大面積皮下出血、電擊傷,連陰囊都有瘀青受傷,最終引發橫紋肌溶解慘死。
4人後來發現王整個人身體僵硬冰冷,才緊急開車送他到醫院急救,但王到院就已經沒了呼吸心跳。法醫解剖也發現王身上多達119處棍棒傷、至少7處電擊傷。台中地院一審依傷害致死、私刑拘禁等罪,各判林、曾及蔡10年6月、9年8月及8年,其中1名林男另案審理中。
因王男的父母申請遺屬補償金,由台中地檢署分別補償2人醫療費、殯葬及精神撫慰金76萬720元,中檢再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對林等3人提起請求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之訴。
台中地院認為,林等共同傷害王男致死,王的父母自得求償,而當局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後,對犯罪行為有求償權,並以支付補償金的法院或檢察署行使,認定台中地檢求償有依據,判等4人應給付中檢76萬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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