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後】歐洲法院判企業禁頭巾不屬直接歧視 但間接歧視呢?

撰文:陳奕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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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答案:可能構成間接歧視。

戴頭巾是伊斯蘭教徒的重要信念,但她們在歐洲社會卻遇到不少麻煩。(Getty Images)

歐洲法院在星期二(14日)裁定,企業禁止員工戴頭巾不一定構成歧視。判決頒下之後迴響不少,不乏質疑聲音。國際特赦批評歐洲法院為偏見開了方便之門,「今時今日,身份認同和外表都成為政治戰場,我們更加要免受偏見,而非寬容待之。」

猶太拉比戈爾德施密特(Pinchas Goldschmidt)也說:「歐洲的訊息明顯:不再歡迎宗教群體。政治領袖要有所行動,保證歐洲開放多元,不會孤立宗教少數。」

歐洲的訊息明顯:不再歡迎宗教群體。
拉比戈爾德施密特

到底歐洲法院是否助長偏見,頭巾禁令是否構成歧視?一切要由艾許比塔(Samira Achbita)說起。

接待員堅持戴頭巾 終被解僱

這是一宗比利時的案件。艾許比塔在2003年進入了保安公司G4S,任職接待員。那時候,公司已經有非明文規定,員工的服飾不可展示政治、哲學或宗教訊息。如是者工作了三年之後,艾許比塔向上司表示,打算上班的時候穿戴伊斯蘭頭巾,對方回應說,這有違公司規矩。一個月之後,G4S更加將規定明文加了在員工守則。

不過艾許比塔不服公司規定,堅持要戴頭巾上班,最後收到「大信封」和三個月補償金。她決意興訟,認為G4S的做法構成歧視,侵犯了宗教自由。比利時的反歧視法是這樣寫的:

除此之外,比利時法例亦規範了間接歧視:

比利時提交歐洲法院審理

結果,比利時的法院兩度站在G4S的一邊,認為禁令沒有問題,艾許比塔上訴到上訴法庭之後,法官暫緩處理,先提交到歐洲法院審理。歐盟法例與比利時的相若,差別待遇的規定是直接歧視,中立規定但不利特定對象的話,可構成間接歧視。

歐洲法院的裁決中,首先要處理的是戴頭巾是否屬於宗教自由。這一點在各地法律界普遍有共識,認為宗教自由不只是持守某一信念,表達信念也包括在其中。換言之,穿戴宗教服飾的確是宗教自由的一種。

其次要問的是,G4S是否構成直接歧視?與比利時的裁決一樣,歐洲法院指出,G4S一律禁止員工穿戴政治、哲學或宗教服飾,做法一視同仁。換言之,員工穿的衣服是支持無神論甚或社會主義等,通通都不可以,G4S對待艾許比塔與所有人一樣。所以,這不是直接歧視。

裁決第30段:

間接歧視視乎三大準則

接下來就是最棘手的問題,是否間接歧視?根據法律,規定即使中立,但其實一樣可以是間接歧視,只要它不利特定對象。規定不要間接歧視,歐盟法例給予了三大要求:

一、目的要合理(legitimate aim)
二、方法要合宜(appropriate means)
三、有絕對需要(necessary means)

雖然在結論的時候,歐洲法院表示是否間接歧視留待比利時法院判斷,它只會給出指引,但它的「指引」其實立場相當清晰。歐洲法院先說,G4S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為了維持一個政治、哲學或宗教上中立的形象,這個目的很合理。

第37段:

其次,歐洲法院認為G4S的政策一致,有規有矩,所以做法合宜。

第40段:

不過到了第三點,方法是否必須的問題上,歐洲法院卻有質疑。法官認為要保持中立形象,規定應該只限於前線員工,不用與客戶接觸的話,其實不必限制他們的衣著。裁決中甚至明言,艾許比塔堅持要戴頭巾的話,G4S可以將其調職,不必解僱。

第43段:

歐洲法院頒下裁決之後,比利時上訴庭會依此來作決定。歐洲法院是歐盟的最高法院,審理不少上訴案件,確保法例會在歐盟成員國一致通用。換言之今次裁決適用於歐盟28個國家,僱主的確可以禁止員工戴頭巾,但一定要符合那三大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