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民獲批清假提早離職 簽新約後HR突反口要求賠錢:冇講過可以!
每年到了4、5月的時期,有不少打工仔會轉工另謀高就。日前有一位網民就講到自己打算轉工,交了辭職信後,提早向HR詢問可否在合約完結前數天使用剩下的4天大假;亦得到HR回答「可以」。當樓主以爲自己不用被罰通知金,又可以提早離職時,HR卻突然「反口」表示勞工處法例不容許樓主放大假,說他若要放假就需要賠錢。樓主不滿HR的做法,認爲公司是知道他想提早離職才忽然改變規則;網民亦各執一詞。但事實上僱傭條例又是有何説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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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名碟言的樓主在連登討論區上講到「公司俾提早通知期扣大假早走,之後我臨走就反口」,表示自己遞信辭職後便向HR要求用年假抵消最後數天上班日。本以爲已經獲批時,HR卻突然「反口」說勞工法例不容許扣假,令樓主感到迷惑。
樓主講到5月18日是合約完結日,於是他提早在4月便向HR詢問可否在合約完結前的最後數天清假提早離開。經Whatsapp詢問後,HR表示要先聯絡上司了解,當日内會回覆他。當樓主晚上追問「有冇update」的時候,HR回答「可以~」,於是樓主在次日便與新公司簽訂合約,交代會在5月18日上班。
誰知第二天上班向上司交代安排時,HR卻突然「反口」表示根據勞工處法例,大假與通知期需要分開。如果樓主堅持放假就必須罰代通知金,之後公司再補回大假的錢,變相「no p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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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認爲HR「反口」不妥,再聯絡HR反映時,HR竟然表示他的「可以~」意思是「可以update」,令樓主傻眼。這位HR更反問樓主:「其實你依家係咪因爲我跟法例做你有不妥?」。HR已經在公司任職多年,相信對勞工法例已經非常熟悉,但他並沒有一開始就拒絕樓主清假要求,讓樓主不禁質疑公司是知道他想提早離職才臨時改規則要罰他的錢。「想問吓其實公司咁樣做係咪奈佢唔何,又或者會唔會其實有違反到商業道德…我已經簽咗新合約咁擺到明其實係劏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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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僱傭條例》第6(2A)條,雖然員工通過試用期後就可以享有年假,但年假其實是不能代替或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通知期內的。一般情況下,僱主會在通知期最後一天將年假薪金補償(根據《僱傭條例簡明指南》:若受僱滿 3 個月但不足 12 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須支付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給僱員)。而僱主亦有權不批准僱員在通知期内放假,不過其實只要僱主願意,辭職僱員還是可以用年假抵消通知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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