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5年沒加人工 決心遞信走人 怎知多寫「三字」反須賠3萬元
撰文:T客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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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似「差不多」的內容,有時如果涉及到法律問題的話,可能會帶來「差很多」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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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國媒體報導,2021年3月,在遼寧省大連市一家軟體開發企業工作的彭晨宇,因企業5年未漲工資決定離職。
他依中國的法律規定,提前30天向人力資源部門提交了紙本的辭職報告,這種公文報告在網路上到處都有「模版」可以下載,他下載後依照自己的情況改寫,不過沒有注意到的是,在公文最後有小小的「請批示」三個字。
同年,4月23日,彭晨宇依照自己的規劃,在辭職報告提出的三十天之後,打包自己的辦公用品離開了這間公司。
沒想到,在5月20日,他收到了法院寄給他的一張傳票:他的前公司狀告他曠工,並要求賠償經濟損失2.9萬元人民幣。
經審理,大連市金州區人民法院認為,彭晨宇提交的辭職報告上有「請批示」字樣,這屬於協商解除勞動關係,不符合中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而是適用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因此,在雙方未協商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彭晨宇的行為屬於曠工,應賠償用人單位經濟損失。
這個新聞引起中國網路的討論, 網友表示「請批示反而錯,不如直接通知比較好。」「怎麼,我辭個職還得先找個法律顧問諮詢一下?」「這種公司不待也罷。」
五年沒有調整工資,離職還來給你這一招再倒賺3萬,這種公司的確也真是不待也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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