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警30年前擊斃疑犯被判囚終身 重審改判故意傷害罪囚4年

內蒙警30年前擊斃疑犯被判囚終身 重審改判故意傷害罪囚4年
撰文:許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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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烏蘭察布市四王子旗公安局前副局長邢志強,在1995年追捕一名疑犯期間開槍將其擊斃,被認定為正當防衛,然而卻在2023年8月故意殺人罪成被判囚終身。2024年,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以「部分證據不足」裁定發回重審。

3月19日,內媒記者獲悉,內蒙古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對該案作出重審一審判決。法院判決被告人邢志強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

邢志強。
邢志強。

據此前報道,事發於1995年6月6日傍晚的內蒙古四子王旗,時任四子王旗公安局幹警的邢志強攜槍和朋友到當地水庫射擊打靶,期間遇到涉嫌偷電單車的男子孟永清。追逐過程中,邢志強被孟永清持刀劃傷,孟永清則被邢志強開槍擊中,後者棄車逃跑躲藏,並自行用碎玻璃將體內彈頭取出,但兩日後被母親送醫,最終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其為槍彈傷及十二指腸致全身感染,休克而死。

案發當年,四子王旗公安局認定邢志強系正當防衛。但案發二十多年後,該案被重啟調查。2023年8月25日,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邢志強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2024年3月4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以「部分證據不足」裁定發回重審。

重審改判故意傷害罪囚4年。(揚子晚報)
死者孟永清。(現代快報)

2025年3月19日,內媒記者從邢志強家屬處獲悉,內蒙古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對該案作出重審一審判決。法院判決被告人邢志強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孟某某(死者父親)醫療費等共計27099元(人民幣)。

法院認為,能夠排除邢志強有積極追求或放任孟永清死亡的主觀故意,「被告人邢志強作為公安民警,在非工作時間發現形跡可疑的被害人孟永清,意圖攔截、盤問未果且遭到襲擊後,追趕行為具有正當性。」但判決書中雖然認定了邢志強追趕孟永清的行為正當性,卻認為其槍擊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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