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監察院指柯文哲違反政治獻金法:遭裁罰374萬、沒入5579萬

台灣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案遭羈押中,另也涉政治獻金申報不實、會計師端木正假帳案,台灣監察院今(19日)正式通過政治獻金查核報告,報告指,經查,有多筆隱匿未報、不實、逾時申報,總計逾2萬筆收支涉有違反11大項政治獻金法規定情事,同一組擬參選人吳欣盈免罰,柯文哲裁處罰鍰374萬元(新台幣,下同,約87萬9,885元港幣)、沒入5579萬3,888元(約1312萬5,473元港幣),端木正移付懲戒。

台灣監察院指出,該案查核範圍,針對柯文哲設立政治獻金專戶於2023年5月20日起至2024年2月12日止在可收支期間之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收支申報。
至於柯文哲於2022年底在法定可收受政治獻金期間前收受林姓等3人之政治獻金、柯文哲代收多筆他人捐贈台灣民眾黨之政治獻金、木可公司代收政黨YT頻道抖內等涉有違反政治獻金法之爭議,均行另案辦理。
經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認定本案會計報告書之收支違反政治獻金法情形包括:
第一、募款演唱會售票及透過木可公司販售競選小物合計4,067萬8,453元之鉅額收入,故意匿未申報;復有虛報1筆收入及86筆無交易事實等虛報支出計2,463萬719元,因故意申報不實收支金額達6,530萬9,172元,違反政治獻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情節重大,依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加重處罰。決議裁處罰鍰180萬元併沒入匿未申報之收入4,067萬8,453元。
第二、故意違反法定支出項目,以4筆高額授權費(金)名義給付木可公司計1,500萬元,違反同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之情節重大,依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加重處罰,決議裁處罰鍰180萬元併沒入違法支出金額1,500萬元。
第三、未盡查證義務收受不符規定之政治獻金,未於申報截止日前辦理返還或繳庫等違反同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部分,決議裁處罰鍰8萬元併沒入11萬5,435元。
第四、收受164筆政治獻金逾15日始存入專戶,違反同法第10條第2項規定部分,決議裁處罰鍰6萬元。
以上合計裁處罰鍰374萬元併沒入5,579萬3,888元(附表5)。另查出捐贈者違法部分,有營利事業於捐贈時其主要成員之董事長為外國法人,違反外資不得捐贈之規定、個人對同一組擬參選人於同一年度捐贈總額超過法定10萬元之限額等違法捐贈行為,監察院亦均分別依法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