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會條例修訂|職工會登記局長可拒新工會登記 不設上訴機制

職工會條例修訂|職工會登記局長可拒新工會登記    不設上訴機制
撰文:吳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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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建議修訂《職工會條例》,增加維護國家安全條款,職工會登記局局長有權基於國安考慮,拒絕工會的新登記和合併申請,且不設上訴機制,組織者只可向向法院提司法覆核;干犯危害國安罪行及其他指明罪行人士,終身不得出任工會職員或申請新工會。修訂也禁止工會與境外政治性組織聯繫,與其他境外組織聯繫須獲行政長官同意。

當局今日(19)已將有關文件提交立法會,並將於下周一(24日)在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上討論。

(左起)勞工處助理處長(勞資關係)梁樂文、勞工處副處長(勞工事務行政)何錦標及勞工處職工會登記局局長畢咏彤。(吳美松攝)
(左起)勞工處助理處長(勞資關係)梁樂文、勞工處副處長(勞工事務行政)何錦標及勞工處職工會登記局局長畢咏彤。(吳美松攝)

港府建議修訂《職工會條例》,加強職工會登記局局長權力,以維護國家安全為由,限制工會註冊及運作,並加強監管資金來源及與境外組織的聯繫。有關重點修訂內容包括,第一,以國家安全理由拒絕註冊,賦權登記局局長以國家安全為由,拒絕工會的新登記和合併申請,且不設上訴機制。

第二,限制特定人士任職,禁止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及其他指明罪行的人士出任工會職員或申請新工會登記。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被定罪者,終身不得擔任工會職員或申請新工會登記。勞工處副處長(勞工事務行政)何錦標指「職員」指的是職工會理事,或執委會成員。

第三,強制申報被控罪行,規定工會職員如被控或被裁定犯指明罪行,必須立即通知登記局局長。第四,規管境外資金,工會接受境外勢力資金須申報,並禁止將該資金用於本地選舉。

第五,限制與境外組織聯繫,禁止工會與境外政治性組織聯繫,與其他境外組織聯繫須獲行政長官同意。第六,規管職員任職境外組織,禁止工會職員在境外政治性組織擔任幹事,在其他境外組織任職須獲行政長官同意。

第七,加強調查權力,賦權登記局局長進入工會處所、查閱紀錄、進行查訊及檢取證據等。

當局指,此次修例旨在加強監管工會,防止其被利用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並限制境外勢力的影響。新例將賦予登記局局長更大的權力,加強對工會的監控和管理。

勞工處副處長(勞工事務行政)何錦標(中)指,在《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及相關國際公約都列明,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和自由。(吳美松攝)

勞工處副處長(勞工事務行政)何錦標指,在《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及相關國際公約都列明,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和自由,但這些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或不受限制,尤其涉及國家安全時,可適當透過法例規管。

他續說修例主要針對維護國家安全,不希望過度,亦毋須太廣闊;強調修例對現行合法職工會沒有負面影響,「一定唔會窒礙到職工會發展」,還可令職工會更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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