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一】如何令普通法與「一國兩制」相適應?
「司法改革」是個敏感詞,很容易觸動由政見引發的抵抗情緒,但「司法改革」又是具有現實需要的大勢所趨,關鍵在於「怎麼改」、「如何革」。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去年底率先提倡「司法改革」,直指本地高級法院向來沒有引領普通法適應「一國兩制」原則,甚至允許香港律師固守浮誇繁文縟節,變相侵蝕香港法治。這不禁引人思考:普通法應該怎樣與「一國兩制」相適應?而所有在港執業律師必修、由香港三間法律學院各自開辦的「法學專業證書課程」,又有否涵蓋符合「一國兩制」原則的內容?學員又需否學習內地法?
「任何不能適應變化的有機體都將消亡,這是大自然不可阻擋的規律。人類制度也是如此,普通法也包括在內。」烈顯倫去年底撰文提出,是時候緊急改革司法。自此,「司法改革」便成為香港社會的敏感詞。然而,儘管不少人都意識到「變」是大勢所趨,但對「怎麼變」卻仍爭拗不已—例如近日卸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馬道立任內最後一次見記者時也談及,司法機構並不反對司法改革,但須有細節和理據,不可因不滿判決而要求改革;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則直言,「司法改革」應該針對司法人員的思維,需要深刻認識「一國兩制」和《基本法》。
香港律師對《基本法》敷衍了事
無可否認,自香港回歸以來,在實踐「一國兩制」的過程中,從民生到政治,都產生了不少摩擦甚至衝突,令香港幾經動盪;而「法制矛盾」是這些「摩擦」當中最棘手、也最突顯的一環。對遵循普通法的不少香港法律精英而言,香港一制有其神聖不可侵犯的價值和原則,所以只以此為基礎解讀《基本法》;然而,正如烈顯倫的文章所言,北京當局已對香港司法機構失去信任,因為香港法院處理大多數直接影響中央與香港關係的案件,諸如港珠澳大橋司法覆核案、立法會宣誓案、西九龍高鐵站案、剛果(金)案等等,仍然在最大程度上用輕描淡寫的方式援引海外晦澀難明的規範和價值,而它們與案件的具體問題無關,也完全不適合香港現況,不但犯了根本性的錯誤,甚至和普通法的宗旨也相違背。
為什麼香港司法機構乃至大多法律精英仍會「盲目固守一些難以理解、生搬硬套的道德概念和法律技術」?為什麼理應「對一國兩制概念保持高度敏感」的香港法院竟允許香港律師對《基本法》敷衍了事?我們不妨先來看看,所有在港執業律師必修、由香港三間法律學院各自開辦的「法學專業證書課程」,本身有否涵蓋符合「一國兩制」原則的內容?
由於歷史原因,倘若要在香港成為執業律師,可以通過五花八門的途徑,但總的來說,先要在香港或者海外修讀一個四年制的法律學士(LLB)或其他等同課程,再到香港大學、香港中文大學、香港城市大學開辦的任何一間法律學院修讀為期一年的法學專業證書課程(PCLL),完成後毋須經過任何「統一執業試」,就可獲香港律師會和香港大律師公會自動承認學術水平,再經兩年及一年的實習期後,就會自動正式成為在港執業律師和大律師。
根據三間法律學院提交給法律教育及培訓常設委員會的報告,在2019/2020學年,城大法律學院錄取共60名全日制法學學士課程學生,其中有6名內地生;中大法律學院錄取70名學生,包括10名來自內地、台灣和土耳其的學生;港大法律學院錄取了105名學生,當中有7名內地生。由此觀之,三間法律學院的本科招生,實際上有逾90%都是香港本地生—很多其他地方的法律學院都是如此,因法律是政治敏感的科目,法律市場在本地受到保護。除了LLB和PCLL之外,三間法律學院還提供法學碩士(LLM)、研究碩士(MPhil)、專業博士(JD)、司法學博士(SJD)、博士(PhD)等與法律相關的課程。
以LLB為例,在四年學習中,每間學院都有關於香港法制體系、中國法的必修課程:中大為「香港法律制度」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制度」兩門課程;港大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制度」與「中國法律介紹」;城大則設有「香港法律制度」、「中國公法」、「中國私法」三門課程。一般認為,按照大陸法系的分類,有公法和私法。在這種分類方法下,民法和商法常被認為是私法,而憲法、刑法、行政法和訴訟法等則被認為是公法。
然而,這些課程究竟能夠令學生對大陸法有多少了解?以港大法學院開設的「中國法律介紹」為例,據其課程簡述,課程將會概述當代中國法律制度的歷史背景,憲法,立法機構和程序,民事和刑事訴訟程序及基本原則,民法、商法、行政法和刑法的基本原則,以及全球化對中國法律發展的影響。
但泛泛了解,顯然已不足夠。城市大學中國法與比較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江雨對《香港01》指出,中國法律由最初的「幾頁紙」,已經發展到相當完善、複雜、技術化,需要專門的學習才能掌握其中的一個領域—但沒有人能夠掌握中國法的全部。他表示,回頭看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國外的一個中國法研究中心,似乎一個人就能通曉所有範疇,但現在不行了,研究中國法無法再「單打獨鬥」了。中國的法律包括三大基本實體法—民法、刑法和行政法,以及三大基本程序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再加上行政法規,如此龐大而複雜的體系,是用「中國法」三個字無法概括的,更非一門課程可以了解全面。
不可孤立看待《憲法》與《基本法》
去年是《基本法》頒布三十周年,也產生了國家《憲法》在特區是否適用的討論。有人認為,在《基本法》起草時並未討論二者間的關係,也未討論《憲法》在特區有無效力。特區政府回應稱,《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區的憲制秩序,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各種制度。此問題在中國法律學術界也有較多討論,當中,上海大學法學院教授、資深香港法律問題研究專家莊金鋒多次撰寫相關論文,指出《憲法》不宜直接在特別行政區實施,而是以《基本法》為「中介」,即透過《基本法》在特別行政區實施。
然而,不可忽視的是,香港特區是根據《憲法》第31條設立的,而特區實行的制度亦是根據《憲法》制定。而即使是《基本法》,也是回歸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並頒布,才得以於1997年7月1日起施行。正是因為二者間的緊密關係,即使是在「兩制」下,也不可能完全孤立地去看待、分析。所以,在香港也逐漸出現了一些研究中國法的人士,在「追本溯源」過程中,令大家明白,《憲法》與《基本法》之間是所謂的「子母法」關係,兩地法制是相輔相成的,甚至香港的法制也在中國法發展過程中,發揮着不可替代的促進作用。
本港的三間法律學院中,香港大學及城市大學分別設立了「中國法研究中心」及「中國法與比較法研究中心」,香港中文大學也表示要把普通法和中國法制與其他法律傳統結合以促進公義—這似乎說明,在香港的法律學院中,「中國因素」佔據重要地位。然而,即使有了「研究中心」,為何在外界看來,起碼從不少資深法律精英對於「法制衝突」的回應而言,從法制概念的理解到具體條文的解讀,他們好像總是讀不懂也看不通中國法?相信當中有不少人甚至會認為,香港根本沒有學習甚至研究中國法的必要,更遑論要與「一國兩制」相適應。
單以《基本法》第23條立法爭議為例,就可見香港法律精英對內地法制的抵抗情緒,令香港特區遲遲未能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基本責任。至於回歸以來的五次「人大釋法」,每每也觸動本地法律精英的神經,甚至發起法律界黑衣靜默遊行抗議,似乎無視《基本法》第158條所規定其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務委員的規定。直到去年,由全國人大授權人大常委會為港制定《港區國安法》,不少人又指控「中央僭越《基本法》」、高呼「法治已死」云云,既不承認香港遲遲未有履行憲制責任,又忽略了中央與特區本就存在「授權」與「被授權」的基本關係,亦明顯不熟悉全國人大作為中國最高權力機關的決策機制。
其實,正如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院長傅華伶去年中接受《香港01》專訪時談及,無論是23條還是《港區國安法》,如果只看到恐懼,就失去了談未來的資格和條件,所以應該用最好的方式—法律,來織成一張保護網。因此,對於並非實行普通法的內地法制,香港就更需要知己知彼、深刻了解其法理邏輯,才能幫助自己「織網」,這是全港市民的責任,更是本港法律人才的責任。但現實是,對於「知彼」,香港似乎仍停留在很虛泛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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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節錄自第248期《香港01》周報(2021年1月11日)《「司法改革」成為敏感詞 如何令普通法與「一國兩制」相適應?》。如欲閱讀全文請按此試閱周報電子刊,瀏覽更多深度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