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警察都不「可信」,談何安排「可信媒體」?
警方日前(8月10日)以涉嫌觸犯《港區國安法》等罪名拘捕《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10人,期間一度出動近200名警員,封鎖搜查《蘋果日報》,並拒絕部份媒體入內採訪。警務處處長鄧炳強同日接受《香港01》專訪,否認此舉等同「篩選傳媒」,又明言只會安排「可信媒體」進入封鎖線內,令它們獲取多些「著數」。無可否認,適度的規範,的確可以保障專業媒體的採訪機會,以增加公眾知情權;然而,如果要令這套機制有效維護警察執法和記者採訪的專業,當局仍需為「可信媒體」提供一套清晰準則;更重要的是,經過無數「反修例」警民衝突,部份警員表現有欠公允,的確難以取信於民——在香港亟待重新出發的當下,既然警方有心改善警民關係,更需儘快改革警隊、時刻嚴以律己,才能說服公眾。
當日,警方在《蘋果日報》大樓外逾百米位置拉起封鎖線,容許大部分主流媒體進入封鎖線內位於大樓大閘外的「採訪區」,但法新社、美聯社等外媒、以及多間本地網媒都被排拒在外。鄧炳強同日下午接受《香港01》專訪,承認警方在行動中「試行」了新措施,由警察公共關係科與現場指揮官統籌,以協助一些不會對警方構成危險或阻礙的「可信媒體」走近現場,其餘媒體和公民記者則可在線外採訪。至於何謂「可信媒體」,鄧炳強解釋要視乎媒體往績,例如曾否作出令警方認為並非專業記者所為的行為,包括是否持平報道,曾否參與報道以外的活動、曾否阻礙警方執行職務、會否對警務人員構成危險等等;他又否認此舉等同將媒體劃分等級,而是協助「可信媒體」獲取多些「著數」,並非「剝奪」或「懲罰」。
事件引起極大迴響,其中三大爭議在於:首先,警方傳媒聯絡隊當時解釋,會批准本地知名、規模較大、以往沒有阻礙警方執法的傳媒進入封鎖線內,但警方卻未能提供有關條件的判斷標準,而當場排拒從客觀而言可謂相當「知名」的網媒和外媒。其次,就鄧炳強所列舉用以判斷「可信媒體」的因素,也難免引起傳媒憂心,本身不是「媒體專業」出身的警方,究竟怎樣判斷記者所為是否專業?最後,「可信媒體」的出現,變相等同「記者發牌」的落實,當局又會否就此與傳媒業界坦誠磋商,從而制定一套清晰且具說服力的準則和機制?
媒體緣何「不可信」?
無可否認,「記者」的確沒有嚴格定義,去年的「反修例風波」,更造就了「公民記者」的湧現;然而,當人人都是「記者」,而什麼都可能成為「新聞」的時候,並非所有報道都能秉承「專業」。每逢示威或衝突現場,的確有一些穿著黃背心而自稱「記者」的人士,或者把「採訪」當作「參戰」的新聞記者,表現得不夠「專業」——以分秒必爭的直播為例,不同政治取態的「記者」或「媒體」,向觀眾展現的現場畫面也各不相同,有的只看到示威者衝擊,有的只看到執法者還擊,有的更在直播時流露過多個人情感,甚至加入現場罵戰——無論這些報道能否迎合受眾興趣,從新聞專業角度而言,也絕不「客觀、公正、全面」。
有人認為,「全民記者」是新聞自由的體現,可以促進公民社會的發展,也有人認為,當大家「身處亂世」,「報道者」理應同時背上「參與者」的責任,才不至於辜負時代。不過,這顯然都無法成為「記者」可以放棄「專業」的合理理由;更重要的是,如果連行業內部都基於「政治正確」而選擇漠視有關問題,遲遲不願就此形成一套足以捍衛「新聞專業」的清晰論述,甚至對打著「記者」旗號卻作出相悖行為的人佯為不見,那恐怕只會造成行業權威的自我貶損,我們也會淪為高舉「新聞自由」而「為所欲為」的一群,有負公眾期望。
因此,正因為我們任重道遠,我們更需自我約束,方能維護專業記者和新聞行業的存在價值,而適當的規範,亦的確有助提升專業媒體的公正形象,從而增加採訪機會,得以保障公眾知情權。可是,每逢談及「約束」或「規範」,總有人動輒站上「道德高地」,以「自由」之名強烈反對,導致業界受壓,無法就此形成共識。即使香港記者協會、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香港新聞工作者聯會及香港攝影記者協會曾經共同訂立《新聞從業員專業操守》,而首項已表明新聞從業員應以求真、公平、客觀、不偏不倚和全面的態度處理新聞材料,從而確保報道正確無誤,沒有斷章取義或曲解新聞材料的原意,不致誤導大眾——姑勿論這些守則根本無法約束「公民記者」,就算是傳統新聞機構的記者違反守則,這四大組織也幾乎無力追究,甚或只是選擇性追究。
警察為何「不可靠」?
當行業無法「自我約束」,就難免「予人口實」,例如數月前有建制派提倡特區政府研究「識別記者」的方法、檢視重大事件的現場採訪守則,從而制訂由當局負責審批的「記者發牌」制度。不過,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衛出席立法會會議回應議員口頭質詢時表明,當局沒有計劃統一記者證登記,也不打算設立任何資歷規定審查,亦相信傳媒機構及從業員能夠自律、盡責;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亦補充指,儘管衝突現場不時有示威者假扮記者甚至「搶犯」,但現階段仍會按照監警會報告的建議,與新聞業界尋求方法訂明雙方工作守則。
然而,事隔不足三個月,警方卻在未與傳媒業界充份討論的情況下,突然試行由其自行劃分「可信媒體」新規例,變相落實了「媒體認證」或「記者發牌」,卻未能提出清晰理據和客觀標準,也難怪社會和業內強烈不滿。平情而論,如果今時今日的香港警隊,仍是多年前長期被譽為「亞洲最佳」的那支警隊,大家對「可信媒體」的反應可能相對平淡;問題是,經過2014年在「雨傘運動」中因魯莽發射催淚彈驅散和平示威而埋下市民「仇警」種子,又在去年至今無數場「反修例警民衝突」中因部份警員使用過度武力、手法魯莽不智、表現有欠公允而導致執法威信日益受損,當警方仍然未能重新取信於民,又怎能令大眾信服他們可以單憑一己之見,公正嚴明地判斷哪些是不會對警方構成危險或阻礙的「專業媒體」?
有人會說,「反修例風波」曠日持久,警方夾在示威者和當權者之前,面對極大挑戰和壓力,加上示威者越趨激進、四處搗亂,動輒挑釁甚至衝擊警方防線,前線警員難免情緒失控,一時未能嚴格遵守《警察通例》的武力指引辦事——然而,所謂外在的敵意環境和內在的情緒失控,難道不是「放諸記者而皆準」的理由嗎?無論衝突現場有多危險,記者從不缺席,可以說,警察有多艱辛,記者就有多勞累;而在警民對峙的混亂情況下,記者亦不時遭警方的不合理對待,包括噴射胡椒噴劑、照射強光,扯下面罩等等——那麼,記者是否就可以此為由,合理化自己在採訪現場與警方針鋒相對的不專業、不自律行為呢?
答案當然是「不」!無論警方抑或記者,當大家身處現場,就只有一種身份——名為「專業」,而沒有任何可以「陷於情緒」或「託公報私」的權利。
誰有資格「不專業」?
「社會撕裂,大家都輸」,香港早已遍體鱗傷,任誰都不會忍心也沒有資格再讓她徒添新痕。毋庸諱言,過去數月,我們的確看到警方與傳媒修補關係的努力,例如警務處處長鄧炳強曾經公開承認,警方在個別執法行動中的表現不理想,故向被冒犯的新聞工作者致歉,亦冀雙方保持溝通、互諒互讓。可惜,當雙方仍未完全放下心防,更未就「媒體認證」或「記者發牌」達成良性共識,警方就先行以「可信媒體」的安排拉起與傳媒攜手並進的「封鎖線」,這就是「溝通」的結果嗎?又叫大家如何「體諒」和「忍讓」?
其實,既然警方有心改善警民關係、重建警隊權威,更要慎重處理對外溝通,例如與傳媒業界坦誠磋商,制訂一套客觀而清晰的準則,方能有效維護警察執法和記者採訪的專業——包括「公民記者」和「專業記者」能否享有同等的採訪機會?如否,兩者之間的待遇差別分別是怎樣的?需要在什麼場合、什麼地方劃定封鎖區?「專業記者」又應該滿足怎樣的條件?媒體機構要有多大?社會名氣要有多高?怎樣為之對警方構成阻礙或危險?警方又會如何自我約束?——凡此種種,斷不能單憑警方簡單一句「可信」、「不可信」就搪塞過去。除此之外,警方亦需儘快改革警政、提升專業技能、時刻嚴以律己,才能好好說服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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