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被迫放無薪假可否拒絕? 勞工法例指引只有這一句…

撰文:梁啟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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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蔓延,截至2月9日,香港已確診36宗新型冠狀病毒個案。為降低生意成本及減少員工感染病毒的風險,有企業要求員工放無薪假及縮短營業時間,若打工仔在這些情況下被迫放無薪假期,他們有權利拒絕嗎?勞工法例在這方面提供哪些保障呢?

就勞工法例對無薪假及停工的相關解說(按圖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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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僱傭條例簡明指南》(下稱《僱傭條例》)的「第四章: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針對休息日薪酬問題的指引只有一項,而且相當含糊,「休息日屬有薪或無薪,應由僱主和僱員雙方協定。」因此,如僱主要求員工放無薪假,或員工主動要求放無薪假,雙方需要自行協調。倘若雙方未能就此達成共識,建議可向勞工處查詢,以確保僱佣權利受保障。

休息日屬有薪或無薪,應由僱主和僱員雙方協定。
《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四章

長時間不獲分配工作或視為遭停工

此外,僱員亦可留意,如果自己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並長時間不獲分配工作,根據《僱傭條例》第十一章,如符合特定條件,則可視作遭僱主停工,享有遣散費。

如僱傭合約訂明僱員的報酬須視乎他獲僱主提供其所受僱的該種工作而定,則在以下情況,僱員可視作被停工:
• 在任何連續4個星期內,不獲僱主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一半;或
• 在連續26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三分之一。

上述正常工作日數,並不包括閉廠、休息日、年假及法定假日等日數在內。

僱員如欲追討遣散費,須在解僱 / 被停工後3個月內,以書面向僱主發出申索遣散費的通知,而僱主必須在收到僱員以書面發出申索遣散費的通知後的2個月內,支付遣散費。

資料參考:勞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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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法例3大疑問:(按圖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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