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人創業已夠難,想去眾籌都犯法?

撰文:李偉民
出版:更新:
其實這樣的集資方法,對投資者來說風險極高,不過為了讓年輕的創業者獲得資金,外國的法律樂意網開一面……可惜在香港,眾籌可以是犯法的,因為一旦涉及「集體投資計劃」,便必須經過證監會的批准,才能在香港進行。
李偉民
眾籌有助年輕人達成創業夢,但在香港卻隨時犯法。(iStock)

律師要為企業服務,常見的便是處理「企業融資」(Corporate Finance)的法律工作,包括上市、收購(企業之間互相收購對方的資產或股權)、合併(企業「二合為一」)等等。做大企業當然有苦處,但好處是借錢容易,可以向大股東借、向投資大眾借(例如發行債券)、問銀行借,甚至企業和企業之間的「互借」。

苦是苦了在香港想創業的年輕人:哪裏找錢?

年輕人創業難 外國法例多對眾籌寬容

全世界鼓勵創新、創意工業,可惜香港有錢人最愛「買樓收租」,仍有「high tech揩嘢、low tech撈嘢」之觀念,只有少數人願意支持年輕人創業。

今天創業,人工貴、租金貴、設備貴,如果用信用卡或向財務公司借錢,利息非常高;向父母借,不要吧,那些積蓄,是父母的「棺材本」;用自己錢,唉,每個月,吃飯、坐車、買衣服,已所餘無幾;去銀行借?銀行會問:「先生,有沒有良好入息證明?有房子做抵押嗎?」你答:「有,我有工作稅單。」但是銀行回應:「先生,可是你創業後,便失去了目前收入穩定的工作,故此,我們不能借給你!」

於是你上網,看到有些叫「眾籌」(crowdfunding)的解決方法。在美國和國內,眾籌都是合法的,一些創新的生意概念,掛上網站,詳細介紹,然後普羅大眾便自行決定,是否投資你這盤生意。通常產品完成後(可以是科技產品、書、唱片或日常用品等),投資者可以獲贈產品,甚至一定分紅。

其實這樣的集資方法,對投資者來說風險極高,不過為了讓年輕的創業者獲得資金,外國的法律樂意網開一面。當然投資者也不是笨蛋,很多是抱着幫助年輕人實現夢想的心態,放下數萬元,就算蝕了,也當是個小教訓,或做點善事吧,這觀念在西方法律很常見,叫「買者自慎」(caveat emptor)。有時候,就算是高風險,只要投資者曾經被認真警告過,卻依然心甘情願投資,融資者便不必因而負上法律責任。

外國也有些專業投資者,刻意在未必賺錢、財政也不穩健,但是概念好、充滿創新、可以險中爭勝及有個亮麗前景的企業身上「下注」,因為高風險,高回報。這類市場也協助了許多科技企業獲得資金,漸漸成為大企業。

年輕人想在香港創業並不容易。(資料圖片)

香港法律保守 眾籌分分鐘違法

可惜在香港,眾籌可以是犯法的,因為一旦涉及「集體投資計劃」(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又叫CIS),便必須經過證監會的批准,才能在香港進行。而且獲得證監會的審批並不容易,很多時會要求申請者曾有處理CIS的經驗。結果,有經驗的才會獲批,變成「生過蛋的雞才可以生蛋」,年輕創業者自然難以申請成功。

證監會更會要求處理CIS的須為「專業投資顧問」(通常叫ROs、Responsible Officers或Qualified Investment Advisors),要獲取這些專業資格,也不容易,一般要求曾在大學修讀有關課程,並要有相關工作經驗,例如資產管理等。這還只是人才的要求規範,處理集體投資計劃的公司,本身也要登記註冊,加上處理這些CIS時,有巨細無遺的其他法則規定,包括銷售的對象、手法和記錄,例如送給客人的材料,必須進行內部登記等等。試問年輕人怎「玩得起」上述的集資技術法規遊戲?

因為香港法律保守,想憑眾籌獲得startup資金,也隨時誤墮法網。但是外國眾籌網站在香港吸客,又是否犯法?這可謂灰色地帶——雖然眾籌的負責單位不在香港,但如該網上活動被視為香港的「投資顧問」服務,便會受到監管。

在國內,年輕人想拍一部電影,可以眾籌,還可以在網上討論如何進行拍攝等等,真是教我們香港的年輕人羨慕。香港有些商家,表面說支持年輕人創業,但是當年輕人拿了「概念」向他們推銷,他們轉個頭便抄襲了這些概念,連「多謝」也沒一句。故此年輕人在公開自己startup的秘方前,別怕不好意思,一定要對方簽一份保密協議(Non-Disclosure Agreement),在最壞情況下,也可有點證據用來打官司,追討賠償。當然,如果商家無良,只抄一點點,便未必可以追究。

(本文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