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錦囊】商品知識產權的保護
一個商品由構思、設計、生產到推出市場,都花了不少時間、心思及努力。要確保一個商品的知識產權得到保護,創作人可藉商標法、外觀設計法及版權法得到法律上的保障。
A. 商標法
商標是一個標誌,用作識別不同商戶的貨品和服務。《商標條例》第三條第2款就訂明商標可以由文字(包括個人姓名)、徵示、設計式樣、字母、字樣、數字、圖形要素、顏色、聲音、氣味、貨品的形狀或其包裝,以及上述標誌的任何組合所構成,而又能夠以書寫或繪圖方式表現的標記,就可以註冊為商標。
註冊商標後,你就可在貨品或服務上享有專屬的使用權。如其他人在未得你同意下使用了你的註冊商標於相同或類似的貨品或服務上,即屬侵權行為,你便有權於香港採取法律行動要求侵權者停止使用你的商標,甚至要求賠償。
B. 外觀設計法
如你的製成品在外觀設計上能夠吸引視線和具有肉眼可以判別的特色,就可根據香港《註冊外觀設計條例》註冊其外觀設計。有關條例保護的是新設計的外觀,它並不包括新設計的功能。
由於只有新的外觀設計才可註冊,所以你應該把你的產品保密。如你在提交外觀設計註冊申請前,已透過展銷、廣告等渠道將產品公開,即使獲得核准註冊亦好可能會被撤銷,因為你產品的外觀設計並不能被視為新的設計。如你的設計成功註冊,你便有權於香港阻止其他人製造、輸入、使用、出售或出租你的外觀設計產品。
假若你的商標或產品外觀設計都沒有註冊,你還可依賴版權法保護你的產品。
C. 版權法
版權法與商標法及外觀設計法不同之處,就是版權毋須註冊,也可在香港或其他普通法的司法管轄區得到法律保護。因此,版權在香港是一項自動賦予的權利。當你完成創作時,你就自動擁有作品的版權。
《版權條例》第二條就列出受版權的作品,當中包括原創的文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藝術作品、聲音紀錄、影片、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及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在商標、商品創作過程中的設計繪圖,可視為「藝術作品」(artistic work)而受到版權法的保障。而有關利用從藝術作品衍生的外觀設計,則受版權法第八十七條明文的保護。
由於意念是不受版權法的保護,因此創作人必須把作品以文字、圖像、影音等形式紀錄,並為作品的草稿和原案備份,及紀錄有關創作的過程及日期,以證明作品的原創性。
總結
創作人的權益及商業利益應受到法律的保障,以鼓勵創作及令創作人獲得合理的回報。同時,知識產權是受限的權利以平衡知識的傳播,創作人應留意相關法律下的適用範圍、時限及豁免。
(本文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