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影少女被殺案 陪審團大比數裁定被告適合答辯 案件會重新審訊
15歲私影少女「小B」被殺案,陪審團於今早11時半退庭商議,並會就被告的精神狀況是否適宜答辯作裁決。法官在引導時提醒陪審團,考慮被告是否有答辯能力,須考慮他是否明白控罪,及向律師作指示等六項原素。 6名陪審團退庭商議6小時後,以5比1大比數裁定被告適宜答辯,意味被告需要繼續面對一項謀殺罪名的刑事審訊,案件押後2月20日再訊;屆時法官會再選另一批陪審團審理本案。
37歲的被告劉璋輝,案發時無業及已婚,但在事後已離異。被告原本面對一項謀殺罪名,案件於兩周前開審,惟上周三辯方的兩位精神科專家見過被告,認為被告不適宜答辯,要求根據《刑事檢控條例》第75條,由陪審團裁決被告是否適宜答辯。
官促陪審團考慮6項原素
法官今引導時指,在裁定被告的能力是否適合答辯,陪審團必須考慮6項元素,包括:
1. 被告是否明白控罪;
2. 決定認罪的能力;
3. 行使選擇陪審團的能力;
4. 向辯護律師進行指示;
5. 理解法庭程序;
6. 可進行抗辯。
辯方指被告未能分辯事實與幻覺
法官指,若陪審團經事實的裁決,接納辯方專家的意見,即被告在去年10月突然出現嚴重幻聽及幻覺,未能分辯事實與幻覺,便可以裁定被告屬無能力為者,不適宜答辯,而有關決定,必須要一致或5比1,才屬有效的裁決。
陪審團曾要求字典
陪審團退庭商議期間,一度要求法官提供三名控辯精神科專家庭上證供和法官引導陳詞的錄音記錄,以及一本中譯英的字典,最好是一本電子字典。
法官接納辯方建議,要求陪審團說明他們不明白的地方,並在庭上播放該段播音,不足一小時內,陪審團即作出裁決。但對於陪審團要求字典,法官則拒絕他們的要求字典的要求。
案情指,2014年12月9日早上,花名「小B」、只有15歲9個月的死者郭惠明屍體,被發現棄置於砵蘭街垃坄收集站。警方即日在被告的旺角家中拘捕被告,被告直認不諱錯手殺人,更在警方錄影會面時自爆,在家中殺人後,將屍體塞入行李箱,租住旺角豪畔酒店,在酒店房中與屍體性交及肛交。
案件編號:HCCC 367/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