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圈#MeToo】調查手記:「娛圈潛規則」是性侵者的免死金牌?
十月初《紐約時報》及《紐約客》揭發荷里活連串性侵事件,#MeToo風暴頓時在全球掀起。在香港,則要兩個月後香港欄后呂麗瑤公開性侵經歷,議題才得到公眾注意。然而,一直未有港媒揭發同類娛圈性醜聞。
《香港01》上周的報道今次雖得CNN、BBC、The Hollywood Reporter及Variety等國際媒體跟進,卻未見太多本地中文媒體關注。若香港娛樂圈與別處一樣都都是「大染缸」,娛樂版記者又怎會沒有收到一點風聲?如果確有女藝員希望借新聞「博上位」,是否是應有不少人主動要求向記者「控訴」?
羞恥感重 當事人:因父親已過世才同意受訪
採訪初期,受訪者一般樂意向記者訴說事件發生的具體細節,但若要她們向公眾透露身份和姓名,卻是極難。華人社會中,歸咎性罪行受害者的文化,是令她們噤聲的最大原因,而做藝員的女性更加清楚揭露事件後,必需面對的各類不堪入耳的言語(「入得娛樂圈都預咗」、「唔想畀人搞就唔好上房」等下刪一千字)。
不少被性侵的女性會覺得羞恥,認為自己「畀人搞過」。有女藝員堅決不願受訪,只因「畀人知道咗,父母以後點見人。」亦有女藝員指因為父親已經過世,才同意受訪。然而,這無疑十分可悲。
記者深明,所謂「娛圈潛規則」太過深入民心,面對性罪行的女藝員不會像港隊女運動員一樣得到公眾同情,彷彿女演員一入行就必須接受「潛規則」,然而「潛規則」可以凌駕法律嗎?這種心態帶來兩個後果:一方面輿論為性侵者開脫,另一方面亦成為了性侵者自恃的「免死金牌」。
多方驗證 證明系統性不當行為
調查報道不能只靠事主描述個案,而要勾勒出系統性的不當行為。例如機制失誤、或有人明知故犯,而非個別事件。因此,報道必須集合多項具名指控、每項指控必須有獨立驗證。
在理想情況下,每項指控都要具名、或有訪問錄影,讓讀者知道指控並非憑空捏造。記者在這方面花了不少唇舌,說服幾位當事人公開姓名或上鏡。
而調查報道跟「女星哭訴XXX」類八卦新聞最大分別,是指控必須有獨立驗證(corroboration),並非單方面說詞。記者用盡辦法確保報道中每項指控,除指控者說詞外,均有至少多一個資料來源互相核實。
最理想是當事人持有官方紀錄文件,如曾報警、訴訟。但由於受害人多不想把事情鬧大,這類紀錄並不常見。其次,如事發短時間內當事人曾向親友投訴,該親友必須能覆述當事人當時提供的一些事件情節或語氣(如電話中哭泣)、或展示投訴的文字紀錄(短訊、電郵)。如受害人從無跟任何人提及事件,那記者便會要求她們提供一些周邊驗證。例如,有司機向記者確認目擊當事人曾到事發酒店,或有電郵紀錄提及當事人於某日期試鏡等。
調查報道要優越 法律團隊不可缺
具名指控和驗證除會提高報道可信性,但最重要的是減低報道的媒體反被告誹謗的風險。
在美國,控告誹謗的舉證責任在控方。控方需證明報道內容損害其聲譽,還需提出證據證明報道並非事實、並非一時出錯、而是惡意誹謗(actual malice)。對於誹謗控方來說,這是很高的法律門檻;對媒體和公眾,這是言論自由的保障。
在香港以及其他行使英式普通法的地方,情況則相反:舉證責任在辯方。控方只需證明報道損害其聲譽,不需證明報道出錯,被控誹謗的媒體卻必須證明報道屬實。若報道驗證不足、不具名的受訪者不願意在法庭作證,那被控方將難以舉證抗辯。
《英國廣播公司》近日一篇評論指出,自揭發韋恩斯坦事件後,不少美媒紛紛揭發其他性侵事件,卻未見英國媒體有任何類似的偵查報道。澳洲《世紀報》亦有評論指出相同問題。美國荷里活並非醜聞特別多,而是英式苛刻的誹謗法令媒體和受害人雙雙噤聲。
因此,要保障調查報道的自由和長遠發展,媒體機構必須投放法律資源,確保報道出街前,經熟悉誹謗法的律師逐字逐句審閱文稿以及獨立驗證的資料。否則,一但有人控告誹謗,即使最終不成功,亦首先大大削弱公眾對該報道的信任,媒體亦要在過程中負擔昂貴的法律費用。熟悉誹謗法的律師為媒體把關,免除誹謗風險,方可讓記者安心調查、報道事實,不需處處以「疑雲」、「可能」等字眼「戴頭盔」。
01偵查系列報道:
【獨家・影圈#MeToo】性騷擾疑雲捲港 前無綫女星指控荷里活監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