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染紅論.博評】基本法全文已廢,只餘下第一二條?
日復一日,至少在口風上,中央對港方針政策不斷收緊。昔日許多禁忌,今日已變肆無忌憚,自「全面管治權」獲十九大確立後,23條立法既如解封了一般,就連香港是否被染紅了,中聯辦法律部部長王振民也直認不諱,赤裸裸指「97後香港就是紅色」。
其實,所謂「染紅」與否,內容堪稱空泛,並無具體指謂。王振民說,香港回歸後在政治版圖上屬於紅色中國的一部分,所以不存在染紅不染紅的問題。的確,如果將染紅狹義理解為主權來看,這話絕對無可厚非。就如作為香港主權象徵的區旗及區徽,亦以紅色作為背景主調,便跟國家的五星紅旗一樣。
可是,王振民的說法卻恐不限於此。他說這番話時,場合乃在「國家憲法日」座談會,除了「染紅論」外,會上他還表示,國家憲法及基本法是「母法」與「子法」的關係,繼而指出「不會說把母法列入子法之內,才產生效力」,故毋須透過基本法附件三在港實行,而憲法效力和權威覆蓋香港是不言而喻的。顯而易見,以上說法不單牽涉主權,且還涉及法律及治權的層面。
可以講,在某些人的思維及話語之中,有了「全面管治權」這個強大後盾——或者強大武器,中央便可無限地對港全面管治起來,甚麼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均被全面矮化,「一國兩制」也愈來愈似「一國一制」,整部基本法彷彿只餘第一條和第二條有效,亦即香港是國家不可分離部分和香港的高度自治由全國人大授權,至於其餘一切條文都在此兩條文面前失效,於「全面管治權」下「一國」能夠「為所欲為」,能夠將「兩制」隨便「磋圓壓扁」。
不是嗎?基本法第18條清楚列明:「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王振民所謂「母法」毋須納入「子法」便可生效,絕對不是甚麼「不言而喻」的安排;反過來,萬幸,基本法早就「白紙黑字」說明一切,沒有所謂「不言而喻」的演繹空間。其中,就連「國歌法」,由於尚未進入本地立法程序,因此即使內地通過生效了,惟本港則尚未正式實施;背後的法律依據,同樣來自基本法第18條:「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如果王振民的說法正確,那麼為何「國歌法」要多此一舉,不得不走本地立法的步驟?甚至乎,為何香港還要自己進行23條立法工作?乾脆把「母法」應用在「子法」,在港實施內地的「國家安全法」,豈不簡單、方便、直接、以及最能符合中央心水嗎?
「一國兩制」之所以誕生,而沒有實行「一國一制」,正正由於國家尊重及希望香港擁有自己一套制度;否則,香港就不再是香港,失卻了獨特性後,這個地方注定淪為中國內地其中一個城市罷了。可惜,現在卻似不斷傳出聲音,想將「一國兩制」變為「一國一制」。的確,「全面管治權」某程度是準確無誤的,亦為基本法第一條和第二條的一種合憲合法演繹;不過,由此引伸出更多演繹來,甚至視基本法其他條文如無物一般,則必然是個離譜的過度演繹,無可避免會損及「一國兩制」的貫徹落實。
說到底,中央對港確有主權和治權,惟一切權力皆須依據基本法規定;基本法既已清楚列明一切,其餘演繹都屬「多講無謂」——抑或是,今時今日仍是「朕即法律」的年代?
(文章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