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學三子判囚.博評】一篇好比中學生議論文的判詞
重奪公民廣場案三被告被判入獄,支持和反對判決的文章鋪天蓋地出現,結論卻是完全相反:一批人認為司法獨立已受到蠶食,另一批高呼法治得以彰顯。
要客觀分析事件,當然要細看長達60多頁、分成174段的判詞。
判詞絕大部分(第18至171段)由潘兆初法官撰寫,這部分可分作四大段落。 第18至121段詳細列出案發經過、原審時控辯雙方的理據和解釋法庭量刑六大原則,即保護公眾、加諸懲罰、公開譴責 、 阻嚇罪行、補救性質及更生改過。第122至155段引述多宗案例講述何謂「非法集結的控罪要旨」和「使用暴力擾亂公共秩序」,又解釋社會服務令的適用範圍 。第156至166段是潘官對案情的判斷,重點是他認為被告有預謀闖入公民廣場,而且因為人數眾多,所以即使沒有動手打人也沒有武器,已屬於嚴重暴力行為;基於上述判斷,第167至171段批評原審法官犯了原則性錯誤,所以判3名被告即時入獄6至8個月。
判詞第172至173段由彭偉昌法官撰寫,表明支持潘兆初法官的裁判。最後第174段楊振權法官複述判刑一次。
雖然不同法律界人士可能就幾位法官的觀點有不同意見,但第18至174段有理有據,辯方不服可以上訴至終審法院,尋求更高級法庭的裁判 。但相當令人側目的是楊振權法官撰寫的第1至17段,當中1至5段表明市民的集會、言論、遊行、示威和其他表達意見的自由要用合法的方法表達,論述客觀持平,但第6段卻筆鋒一轉,變成感情色彩非常濃厚的議論文:
香港社會近年瀰漫一鼓(股)歪風,有人以追求其心目中的理想或自由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為藉口而肆意作出違法的行為。有人,包括一些有識之仕,鼓吹「違法達義」的口號、鼓勵他人犯法。該等人士公然蔑視法律,不但拒絕承認其違法行為有錯,更視之為光榮及值得感到自豪的行為。該些傲慢和自以為是的想法,不幸對部分年輕人造成影響,導致他們在集會、遊行或示威行動時隨意作出破壞公共秩序及公衆安寧的行為。
一段沒有提出主體 (subject) 和實質事件 (context) 的文字,卻充斥非常主觀的形容詞: 「瀰漫」、「歪風」、「為藉口」、「肆意」、「鼓勵他人犯法」、「公然蔑視」、「傲慢和自以為是」、「隨意作出破壞」等,這種寫作手法不單極少出現在每字、每句均要求十分精準的法律文件中,即使當作DSE中學生的一篇議論文,也會被評為語焉不詳,欠缺理據。
當然,一般人都相信第6段是法官針對戴耀廷的公民抗命理論而寫的。學術界討論公民抗命的文章可多達以十萬甚或百萬計,社會對這議題亦沒有共識,但楊官避開理論層面的討論,簡單地定性為「歪風」,然後在第7至11段斥責學生,並認為案件是「表現上述歪風的極佳例子」。
管理學上有一種叫「自我實現的預言」的理論 (self fulfilling prophecy),第7至11段的判詞,可稱為「自我實現的邏輯」,法官首先判答辯人有罪,然後推論答辯人是受「有識之士」迷惑而犯法,繼而「證實」「有識之士」說的就是歪理!
第12段:「三名答辯人聲稱是以『和理非』,完全不使用暴力的原則『重奪公民廣場』,只不過是『空口說白話』、『口惠而實不至』及自欺欺人的口號。」行文至此,法官更加放下疑點利益歸被告的普通法原則,也不引用潘官所述「人多即是暴力」的法律詮釋,好像變身為動物傳心術大師,直接表明 - 我說你是暴力就是暴力。
判詞內容以外還有不尋常之事,令人對案件充滿懷疑。
首先,香港法院的判詞一般都是用英文撰寫的,作為實施普通法的地區,香港會成為世界其他法庭的參考案例,但今次案件的判詞卻罕有地以中文發表,直至執筆時(8月21日),網上的法律資料參考系統仍然沒有英文判詞,莫非法官認為判詞對西方法庭沒有參考價值?還是中文判詞的「邏輯」不能用嚴謹的英文法律語言表達?
第二,判決一出,隨即已引起英、美、德等大國的媒體、議員和官方人權專員的質疑,但林鄭月娥卻一直迴避記者的追問,好像事件和特首沾不上關係;直至出現了自雨傘運動以來最大規模的集會遊行後仍在 facebook 貼吃燒味、齋鹵味、豬仔飽的相,再隔日後才見記者,大義凜然說自己「有責任站出來回應」,對司法機構遭受「無理的攻擊」,表達極度遺憾。有記者追問,七警案判決後有人謾罵法官,又有議員大罵「警察拉人法官放人」,為何林太從未表態支持司法機構,林太答是當時沒有機會(大意)!
相比於林太的冷處理,律政司長袁國強就坦蕩蕩得多。路透社揭露刑事檢控專員反對就刑期覆核(初審庭已判定各人罪成,判社會服務令),但袁國強從上而下推翻建議,堅決上訴覆核。被問及此報導的真確性,袁國強微笑作答,並不否認。一般情況下,就刑事案件的判刑應否尋求覆核是刑事檢控專員的職權,政治任命的律政司長不會參與決定,特別是袁國強是民事商業法專家,刑事案件並非他所長。未知律政司能否將刑事檢控專員反對覆核的理據公開(支持的理據已在法庭上陳述),讓公眾多角度思考?
筆者沒有內幕消息,也不敢論斷法院已失去獨立性;只是觀察雨傘運動之後的社會狀況,明顯感覺到四、五十歲以上的人較普遍渴望保持穩定,對社會運動和公民抗命的理念嗤之以鼻;相反,在特區成立之後成長的30歲或以下一代,普遍對中國政權和特區政府極度不信任,對前景沒有信心,有部分因而變成廢青,另有一批則希望身體力行推動社會改革。面對如此景況,當權者如果不躬身自省,對症下藥,妄圖以監獄代替學校,恐怕無法挽回青年人的心。
(文章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