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德學校.來稿】校董會監管校政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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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阿難

興德學校醜聞風波,除了集中陳章萍校長對老師不合理的奇怪要求外,輿論焦點在懷疑有29名「影子學生」,請兩年假仍可升班。後者尤為涉及懷疑欺騙公帑資助,因一校學生人數多少涉及津貼額,學校人數規模亦涉及校長人工Ranking,若指控屬實,更是刑事問題。據傳媒報道說有關投訴已持續兩年有多,事件亦反映教局對學校監管是否足夠,至今仍是一個問題?

香港中小學模式,主要分私營、直資和津貼三種,後兩者涉及公帑,三種均在不同程度上受教育局監管。自七十年代「金禧事件」後,政府提升津貼學校營運的透明度以來,2005年〈法團校董會條例〉通過,規定各資助學校的辦學團體必須向教局呈交法團校董會章程草稿及成立法團校董會,會中要有教員、家長、校友代表及不少於1名獨立校董,配合2004年推出〈校本條例〉,容許學校有更大彈性自主權時亦有一定持份者監察。而自九十年代以來實行直接資助學校計劃,被轟缺乏監管,亦於2009年直資學校臻美黃乾亨中小學爆發註冊和帳目混亂醜聞後,政府從此在財政上大力監察直資學校帳目。

今次興德事件,論者視問題根源有以下幾個範疇。由教局派往興德任校董的雷其昌表示,管理學校視乎校監工作,

「若校監能管治學校,不被校長利用便無事」
校董雷其昌表示,管理學校視乎校監工作。(資料圖片)

相反,一旦校長過份集中權力在身上,則有校政危機;教協會長馮偉華則指,教育局早年提出校本管理,希望學校在辦學上更具彈性,但過去是放權放過籠,校董會亂來可以令問題很惡劣,而強調要檢討如何制衡校董會。兩種觀點針鋒相對,一種認為校長過份集權;一種認為校董會權力過大欠缺制衡。

其一,校董是否有能力監察校政?若以審批文件而論,以「校本管理」為例,新例容許學校可自行處理教師晉升、署任,財政上又將各項非薪金經常津貼綜合為整筆津貼,方便學校靈活調撥。又提供「學校發展津貼」給學校僱用編制外人手。由於學校在新例下可以調撥的資源急遽膨漲,所以亦同時推出法團校董會,加入更多不同持份者入校董會,監察校政,說白一點,監察一間學校CEO——校長。而據條例,法團校董會須負責:

1.管理學校
2.按照辦學團體所訂定的抱負及辦學使命而制訂學校的教育政策
3.為學校的表現向常任秘書長及辦學團體負責
4.確保學校實踐其辦學使命
5.計劃及管理學校的財政及人力資源
6.確保以恰當方式促進學生教育
7.學校的規劃及自我完善
8.僱用合適的教學職員及非教學職員,並決定他們的服務條款及條件

就條文看來好像要監管很多範疇,但這些校董所監管審核的文件,往往是由校長批核下,經教師和校務職員整理篩選過的資料。而要看懂這類文件,要有一定的學校行政經驗或專業財務知識,或能看到一些問題端倪,但負責監察的校董,是否有這能力?這是成疑之一。

一旦校長過份集中權力在身上,則有校政危機。(資料圖片)

其二,校董成員中有教師成員,能否有效監察?今次醜聞曝光,主要是由於有教職員揭發事件。而校董會成員,有老師代表,筆者無法知道興德校董的教師代表是何人,由怎麼方法選出,津校教師一旦取得長約資格(行內稱Pern位),理應有尚方寶劍不懼怕校方無理解僱,但由於教師在校內的仕途升遷,十分依賴校長的審核,而就「影子學生」一事,保障有更多學生資助便能減少殺校危機,教師也是得益者之一,其實教師代表是否敢於校董會內指正問題,筆者有保留。試想津校的老師在長約後也要忌校長三分,倘一般直資學校,他們沒有強制要執行資助學校的「法團校董條例」,類似「影子學生」會否發生在直資學校,政府於這次事件後應更加強監察。

據筆者所知,直資學校一年有最少兩次「點人頭」,教局官員到學校,按點名簿,逐班點名,而缺課學生或長期病患缺課生,要交文件證明予教局;而津校,一般開學日要交學生名單予教局,教局不會像津校般定期派員點人頭,但長期病患缺課或連續七天沒上課的學生,校方均要經校長審核後交證明或跟進文件予教局,簡單來說在點人數上對津校有較大信任。而確保學童能保有學位,就算學童長期缺課,行內都要令到學生交退學信才能算退學,否則學生一直會保有該學位。

就算學童長期缺課,也要學生交退學信才能算退學,否則學生一直會保有該學位。(視覺中國)

今次興德事件,傳媒報說醜聞被揭發後,部份校董仍支持校長,校董亦不知道「影子學生」涉及刑事的嚴重性。當年臻美事件,梁淑貞趕走前校監黃英琦,自任校監而另立聽話校長,可見校監和校長的關係,本應是同舟共濟,校監最前線監察校長在人事和聘任和校舍租賃的表現、校長以其專業經驗管理學校;但若果校長投其所好,做靚盤數,一般而言例如收生成績理想,讓校監向校董有所交代,一般而言校監很少介入其他事項,而信任校長。

「校本管理」讓學校的CEO有很大的生殺權力,本來制度設立了有不同持份者的校董會來監察校長,但從這次興德事件中反映,校董成份有沒有能力監察校政及識別審批文件內的問題端倪,均令人成疑。筆者認為,現制下校長權力是過大,但設制原意為方便校方運用資源,反而負責監察的校董會,理應權大,但有權而無能,卻是問題所在。今後校董會成員如何組成,政府應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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