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博評】關於球員轉會操作,你不可不知的五件事
文:高俊賢@運動公社
對於足球迷來說,每年暑假最矚目的戲碼莫過於球員的轉會消息和傳聞。大家對轉會操作的想像,或許只是停留在Football Manager的遊戲介面裏,卻未必對於箇中細節有所認識。本文列舉坊間對轉會操作的誤解和疑問,嘗試一一解答。
1. 斟介球員工作如何進行?
每一宗球員的轉會交易,事前有三項重要的討論同時進行:
1. 買方、賣方球會商議轉會費;
2. 經理人與買方球會商討個人待遇;
3. 買方球會與經理人商討代理費。
理論上買方球會要得到賣方同意才可以接洽球員,否則違反國際足協關於職業球員轉會的條例。修咸頓投訴利物浦接洽雲迪克、摩納哥禁止PSG和曼城接觸麥巴柏,都是基於這條原因。
不過,買方球會要繞開賣方斟介球員,總有經理人乃至無數中間人穿針引線,這些事情賣方是管不了的。
2. 球員經理人同時身兼球會的談判代表
說起這一點,不得不談及拉奧拿的角色。在盧卡古的轉會交易裏,這位意大利人既為球員和曼聯進行合約談判,另一方面卻和曼聯有協定,成為後者和愛華頓商議的代表。拉奧拿雖有利益衝突之嫌,但只要球會雙方同意他就可以介入談判。讀者不妨追溯去年曼聯向祖雲達斯收購普巴的個案,曼聯一方的報價是經由拉奧拿交到祖雲達斯手上,而且游說對方接受方案的工作亦是由他負責。
即使我們未必認同經理人坐享其成,但他們的議價能力卻足以影響轉會交易的成敗。因此,球會管理層負責的轉會操作裏,籠絡管理人是重要一環。
3. 靠出售球衣收入抵銷轉會費是不可能的?
在網上世界,總流行以下的評論:「做乜唔簽J洛?靠賣波衫都夠賺!」「靠賣衫都夠冚伊巴份人工喇!」筆者不厭其煩提醒各位球迷,球會在出售球衣方面賺得的利潤是微不足道的,甚至遠遠談不上抵銷球員的轉會費。
在職業足球界,球會不能像體育用品品牌般自行生產球衣。熟悉體育法規、從事英超球員買賣中介工作的律師Jake Cohen曾經指出,那些大型品牌(如 Nike、adidas 和 Puma)只會根據球衣贊助合約,給予球會一筆固定的贊助費。即如皇家馬德里、巴塞隆拿等廣受歡迎的大球會,在球衣銷售達到某個指標後,才能額外取得 10% 至 15% 的利潤分配。按此類推,簽下巨星為球會帶來的球衣收益,其實微乎其微。
4. 轉會費不能準確衡量球員價值?
外界經常以轉會費,作為衡量球員價值的標準,這種想法是錯誤的,因為這忽略了球員的薪酬,而且這筆開支遠遠高於轉會費。
站在球會的角度,把球員的轉會費和工資相加、然後除以合約年期,才體現球員的真正價值,這正是會計學講的攤銷(Amortization)。以阿仙奴新購入的拿卡錫迪為例,如按上述的方法計算,這位法國球員的年度成本是2200萬鎊。即便是歐洲足協和英超賽會,亦是按照這套方式,衡量球會有沒有超出財政公平條例的限制。
5. 解約條款如何生效?
有許多人會把買斷條款(buy-out clause)跟解約條款(release clause)混淆,但是兩者性質有少許差異。
買斷條款指的,是買方球會的報價一旦能匹配球員合約裏的買斷金額,賣方不能阻止球員去接觸買方。這種條款在西甲是強制性措施,而且根據西班牙政府在2016年10月的新政策,球員可以在免除稅務負擔下,從買方獲得買斷金、自行贖身。
解約條款指的,是買家的報價匹配球員合約中的解約金額,而且又滿足某些特定條件的話,賣家不能阻止球員去接觸買方(例如祖亞倫當年效力史雲斯時,合約指定有五家球會報價的話,史雲斯必須放人,而利物浦正是其中之一)。如果球員願意接受買方開出的個人條件,賣方就要放人。解約條款可以分為以下兩種:
a. 有實質意義的解約條款(actual release clause),如同我們日常稱呼的「死約」。死約雖然規定買家只要滿足條款要求,賣方便要放人,但是當中細節繁多,而且許多球會設置限制,以防同一聯賽競爭對手乘機搶人(例如在葡超,球會要支付三至四倍的解約金,才可以從聯賽對手中挖人)。
b. 所謂「友善」的解約條款("good faith" release clause),意指如有買方滿足解約金額,賣方就要開展會談,但這項條款並沒有強迫放人的效力。2014年阿仙奴斟介蘇亞雷斯,他們因為這個條款向利物浦開出有名的4000萬+1鎊報價,於是鬧出了笑話。
透過以上細節,我們明白到職業足球的轉會操作如何錯綜複雜,而且涉及經理人和球會之間的利益關係,絕對不是彈指之間能夠完成的。
(本文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