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話你知】改善醫療質素 醫委會改革可以這樣走

撰文:李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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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希望通過立法,温和地「改善」(真的未到「改革」) 醫生行業的一些情況,立刻遭受到反對。去年,政府向立法會提交醫生行業的改善草案,最後,法案通過不了。今年,政府再向立法會提交新的改善草案,作為市民,我絕對支持草案,因為在每天生活中,從我的親身經歷,從朋友口中的故事,報章看到的醫療事故,你我都深深感受到醫療問題的嚴重,香港因為:

1. 醫生不足
2. 處理醫生專業疏忽或失當的程序,驚人地緩慢

因此,社會各界正深切期望政府要做點事。

閲報:在鄧桂思換肝事件中,醫生因為沒有留意鄧是乙肝帶菌者,沒同時給予抗病毒藥物,令她急性肝衰竭,病情惡變。另外,最近一宗是醫生漏開抗生素,病人惡菌入頸變癱,報章說: 醫院最初稱「小失誤」,更拒絶交代。

我去私家專科醫生看病,不單止價錢貴(例如要做先進的MRI檢查,動輒一萬至數萬元),而且診所和私家醫院都是生意「爆棚」,像街市一般,本地及外地病人,大家乾等,等一至兩個小時是「應份」的(如果換了是律師開會遲了半小時,可能被客戶罵到狗血淋頭)。我試過約見一個著名的私家醫生,身體有些急況要處理,他給我的應診日期竟然是兩個半月後,我不知如何反應。

有朋友的爸爸跌斷了腿,劇痛非常,送入醫院,卻要由中午坐到黄昏,才有醫生診治。有另一朋友,身體怪怪的,他覺得應有嚴重毛病,於是去了公立醫院,搞了一年多,醫生還查不出問題所在,但突然間收到醫院通知他患有癌症,他很生氣,轉找私家醫生,私家醫生需要公立醫院交出病歷報告跟進,但是,所需的資料要等數個月,才可批出,結果在等的時候,朋友很不幸,已經去世了……

鄧桂思換肝事件中,醫生因為沒有留意鄧是乙肝帶菌者,令病情惡變。(資料圖片)

我不相信用「個别事件」為理由,便可以把我們一群市民在茶餘飯後,交換情報所得出的真實結論抹煞,我們的意見是:

香港的醫生和醫療服務每況愈下,公立醫院如是,私家醫生如是……

大家發覺問題是共通的,可分下列五大類:

1. 超長等候:等呀……等……再等,有些在等的時候,病情惡化,去世了;

2. 照顧粗疏:不管公立及私家醫生,因為太多病人要照顧,於是病人久枯也逢不到半滴甘露,醫生見面時連解釋也不可能多一句,因為超負荷的病症要處理,我的美國朋友告訴我,他們的醫生會晚上電郵給病人,提醒事情,教他吃藥,還送上問候,在香港,這簡直是天方夜譚;

3. 令市民驚嚇或極度無奈的醫療事故

4. 醫生朋友自己也投訴工作量太多,没有時間和精力維持應有水平,提供最佳服務;

5. 有些醫生朋友投訴没有剩餘時間去研究病人的特别病例和追求專業進修

當然,有些人叫醫生「你勤力些吧!」,但是他們也不是「鐵打」的,有些私家醫生為了多賺一點,不介意超忙,但是我認識有些醫生,他們真的希望照顧少一些病人,讓他們的每一宗診症,做得更好。

​更可怕的是人口在急劇老化、醫生不足(按現時趨勢,醫生短缺人數從2016年二百多名,極可能會遞增至2030年的一千多名),於是,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市民無奈地接受關乎生死的醫療服務的質素天天在快速下降。

人口在急劇老化(視覺中國)

在八、九十年代,有一個時期,律師人數也不足,當時,政府便通過大學提供更多法律學位課程(當時,只有香港大學有法律系,而每年畢業只有數十人,後來,城市大學和中文大學相繼成立了法律系,培養更多律師),而「香港律師會」在平衡了律師的切身利益,以至社會的合理期望,認為要供應更多律師,應付社會需要,所以,當時没有反對增加律師,結果由一年數十個,增加到現在平均一年有四、五百個新執業律師。

現在,律師多了,對律師的收入當然有影響,雖然賺少了,但是,真心講一句,對社會是好的:律師多了,律師費用便宜了,更多市民可以享受到即時和貼身的法律服務。你問我律師的質素有否因而下降?我覺得没有「整體」下降,但是「部分」律師水準的確下降了。不過對市民來說,不單止找律師容易了,而律師間服務的競爭性也加強了,於是服務也提升了。

現在找律師容易了,而律師間服務的競爭性也加強了,於是服務也提升了。(視覺中國)

我在80年代已經參與了律師紀律聆訊的工作,我的職位是書記,當時,是没有「外人」(即非律師人士的參與) 。在90年代,政府修改法律,在每次律師紀律聆訊的3名審裁員中,加入了一個「非律師」的社會人士(即兩位律師,一位外人),這個改變對於律師紀律聆訊的判決,產生了良好效果:

1. 律師審裁員對「律師失當」的判斷,不再單憑「專業」主觀,因為非律師的審裁員,會表達出社會人士對專業失當案件的新鮮另一角度;

2. 處理案情的進度也會提升,因為有外行人士參與審裁,他們會督促案件要加快處理,故此,律師失當的聆訊,一般不用兩年,便處理好。

3. 其實,對於被聆訊的律師也較為公道,因為有些律師審裁員可能對律師行家,是「愛之深,責之切」,要求甚高,標準訂得太高。反而是不同界別的社會人士審裁員,會覺得某些錯誤是可以原諒的(我記得有一宗個案,一個律師因為没有把客戶存放按金所產生的銀行利息送還客戶,數目只是一千多元,他結果被律師會起訴,當時的一個「外人」審裁員說:「俱俱的一千多元,這麼少,不用處分這位律師吧!」)。

目前,如裁定醫療投訴成立,然後轉交醫療紀律聆訊,前前後後,投訴人至少等七十二個月,太可怕了。

今次法案的爭議,也把「有限度註冊」留港醫生的執業年期,由一年增至三年,這絶對是好事,不過,也只是「輕微好事」,它只是輕微地把醫生的供應提高多一點點而已。我反而懷疑這樣的杯水車薪,對市民的強烈訴求,有多大的作用?而且,許多在香港出生及成長,去了英國或澳洲唸醫科的醫生,想「回流」香港執業一事上,每每受到非本地醫生執業試所限,結果可以在先進國家執業,卻不能回流服務,這才是我們要檢討的議題。總之,醫生多了,對病人,對醫生本身(他們目前忙到透支) 都是好事。當然,有人擔心放寬非本港畢業醫生執業,會引致香港整體醫生專業質素下降,但是市民的看法是這樣:與其讓醫生供應不足,搞到醫生累透,照顧病人粗疏,不如先增加醫生數目,再透過在職培訓,為質素偏差的醫生改善水平。此外,如果有些醫生只是擔心醫生多了,收入因此下降,那麽對於他們的「偽反對」,大家便心照不宣了。不過,我相信這樣想法的醫生為數很少,因為做專業人士,無論醫生或律師,我們希望更多時間追求專業技術卓越,包括更多時間做病理研究;再者,香港專業人士的優良傳統,是擁有一份使命感,為社會的良好專業服務出一分力,總不希望市民對自己的行業存在怨氣。

與其讓醫生供應不足,搞到醫生累透,照顧病人粗疏,不如先增加醫生數目。(視覺中國)

我們當律師的,有一規章《律師執業規則》監管我們,其中第二條是這樣寫的:

「任何律師在執業為律師的過程中,不得作出或准許他人代他作出任何危及或損害或相當可能危及或損害以下各項的事情——

a. 他的獨立性或正直品格;

b. 任何人延聘他所選擇律師的自由;

c. 他為當事人的最佳利益而行事的職責;

d. 他的個人名譽或律師專業名譽;

e. 適當的工作標準;或

f. 他對法院的職責。」

我不知道醫生是否有類似的規章?但是,我覺得任何專業,必須犠牲小我,致力為「當事人的最佳利益而行事」,為他們專業名譽作出個人犧牲,這樣才可以驕傲地服務香港整個社會,贏得市民的敬重,也希望我們的立法會議員,明白這一點吧!

(本文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