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名無家外傭染疫竟要求居家隔離 工會:有個案未完約遭惡意解僱

撰文:區禮城
出版:更新:

特首林鄭月娥周五表明因應限聚令收緊至2人,將會對外傭於假日聚餐從嚴執法,然而外傭一旦染疫,卻被解僱及流落街頭,隨時造成大規模社區感染。非政府組織家傭匡扶中心日前至少接獲9宗外傭求助個案,她們經檢測確認為陽性後,因無法即時入院而被衞生署要求家居隔離,當中部分人被僱主即時解僱,部分人因完約沒有去處,一度要在寒雨中留宿街頭,有團體要求勞工處徹查是否違反僱傭條例。

+1

先後獲三名僱主聘用 返鄉前確診

香港亞洲家務工工會聯會代表葉沛渝表示,其中一個求助個案的菲律賓外傭Angeline,來港已超過4年,她為第一名僱主先後完成2個合約期,僱主因經濟問題未能第三度續約,於是再尋得第二名僱主打工,惟對方極為刻薄,只安排她工作過後在洗衣房內「打地鋪」,要求Angeline在地板鋪上毛巾及枕頭休息,由於睡在地板上導致腰痛,睡眠嚴重不足,她的體重由60公斤急跌至53公斤,3個月後無法忍受下自動辭職,其間覓得第三名僱主,新僱主原將她留在家中住宿,等待入境處批准工作簽證後正式僱用,然而入境處拒絕批出申請,經上訴後亦未獲接納,無奈返鄉。

Angeline返鄉前到社區中心進行離境前檢測,確保陰性後才獲准離港,惟結果呈初步陽性,並收到衞生署通知至少居家隔離4天後再行檢測及安排入院,但她已無僱主收留,結果要留宿公園,她周二(15日)晚上向香港亞洲家務工工會聯會發訊息求助,聲稱在寒冷的雨夜中「Am I will die in outside if stay longer here ,its very cold and rainy.」(街上下雨及很冷,再待在外面久一點,我恐怕會死在外面),結果先獲工會提供紙巾、防疫用品、營幕及地蓆等基本物資,她翌日前往醫院求助,被醫護人員告知病癥不明顯,要求她繼續回家隔離,再露宿多一晚,直至本周四(17日)獲非政府組織家傭匡扶中心(help for domestic workers)收留,暫住在指定地點居家隔離至衞生署通知。

工會強調染疫者不一定參與聚會 街巿買餸亦屬高危

葉沛渝表示,連同Angeline在內,共有至少9名染疫無家外傭獲家傭匡扶中心收留,部分更屬未完約外傭,確診後竟被僱主無理解僱,質疑是否違反僱傭條例中惡意解僱的定義。

葉沛渝強調,並不是所有確診外傭因周日聚會而染疫,她們經常被僱主要求進入患者曾經在同一時段進入的街巿買餸或處所,代替僱主以身犯險,最終卻落得被解僱的下場,站於人道及公共衞生角度,應該盡快安排無家外傭在某個特定地點隔離,而非拋下一句居家隔離,便要求外傭自行處理,做法並不公允,「無論染疫係咩人種, 抗疫係大家一齊做,無理由出事要佢哋自己搞掂。」

勞工處:僱主疫情下仍應繼續遵守《僱傭條例》

勞工處發言人回應,僱主切勿解僱感染2019冠狀病毒病的外籍家庭傭工,以及在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下仍應繼續遵守《僱傭條例》及「標準僱傭合約」的規定,包括提供免費及合適的住宿、免費醫療等。

勞工處提醒僱主不應因外傭感染2019冠狀病毒病而終止或拒絕履行與外傭的僱傭合約。根據《僱傭條例》,除僱員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不可在僱員放取有薪病假期間終止其僱傭合約。如僱主違反《僱傭條例》的相關條文,即屬違法,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勞工處亦提醒僱主,如拒絕履行與外傭的僱傭合約,可能會因而違反合約。同時,如僱主因外傭感染或從2019冠狀病毒病康復而給予外傭較差待遇,例如解僱外傭,亦可能違反《殘疾歧視條例》。勞工處建議僱主在外傭康復後安排履新或復工,與外傭維持良好的勞資關係。

在處理與外傭的僱傭事宜上,僱主應遵守《僱傭條例》及「標準僱傭合約」下的責任及規定。在《僱傭條例》適用的情況下,如外傭染病,僱主須根據《僱傭條例》向符合資格的外傭給予病假及疾病津貼。即使染病外傭未有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日數而未能享有有薪病假,我們呼籲僱主體恤外傭,考慮給予有薪病假。另外,根據「標準僱傭合約」第9(a)條,外傭在受僱期間(但不包括外傭出於自願及基於個人理由離開香港期間)生病或受傷,無論是否因受僱而引致,僱主須提供免費醫療。

外傭如懷疑自己的僱傭權益受損,可發送電郵至fdh-enquiry@labour.gov.hk或經專題網站(www.fdh.labour.gov.hk)的網上表格向勞工處尋求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