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傳非法放炮仗煙花巨響致動物受驚走失 動保人士促警方加強執法

撰文:區禮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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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曆新年期間,不少人放炮仗和煙花慶祝,惟在本港私下放炮仗和煙花屬不合法行為,除了擾民,亦會令附近的動物受驚。近日網上傳出有不少在村內或附近生活的社區動物,懷疑因放炮仗的巨響而受嚇,慌忙間走離原來的活動範圍。事件引來不少市民關注,紛紛留言呼籲停止非法放炮仗。有動保人士指,若有社區動物因放炮仗的巨響而走失甚至受傷,是「人為」所造成的意外,政府和放炮仗人士均要負上責任,促請警方應就非法放炮仗和煙花加強執法。

近日網上多個地區群組紛紛貼出有關走失動物的帖文,內容大致將矛頭指向近日農曆新年間,有市民非法放炮仗和煙花所產生的巨響,令附近的動物受驚,使牠們慌亂下走離原來居所。不少網民留言表示憤怒,指摘放炮仗和煙花屬非法行為,應立即停止。

十八區動保專員麥志豪表示,每逢新年本港都有人非法放炮仗,當中以鄉村情況較嚴重。他指自己亦在鄉村居住,過往曾就非法放炮仗和煙花多次報警尋求協助,但認為警方調查未夠積極,又指過往鮮有人因違法放炮仗被捕,促請警方加強執法。他續指,不少人認為放炮仗是傳統慶祝新年的方式,但忽略了會影響其他街坊,以及有機會令社區動物受驚,直斥做法「自私」。

麥志豪認為,如有社區動物因為非法放炮仗的巨響而嚇至走失,是人為造成的意外,政府及非法放炮仗的人均要為意外負上責任,他呼籲警方應就非法放炮仗和煙花加強執法,減少對動物的影響及傷害。

十八區動保專員麥志豪呼籲警方應就非法放炮仗和煙花加強執法,減少對動物和人的影響及傷害。(資料圖片)

根據香港法例第295章《危險品條例》第6條,任何人如非法藏有或燃放煙花爆竹,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2.5萬元及判監6個月;根據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治罪條例》,任何人如肆意或疏忽地發射火器,可被罰款500元或入獄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