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濫收水電費兩年 業主揚言「一係搬」 劏房戶入禀追討
一名劏房戶遭業主濫收水、電費兩年,今日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控告業主濫收水電費,申索金額約1800元。她表示,金額雖然不高,但問題在於制度不公,絕不能放棄追討公義,決定入稟控告業主,「點解不同人會有不同收費?」
業主收取高昂水電費
事主梁顥齡(齡姐)為單親媽媽,現為醫院助理,她於2015年以月租4000元,在深水埗租下不足百呎的劏房,與女兒居住。當時她與業主簽訂租約,每月邀交每度電1.5元及每度水費15元。然而,中電平均淨電價每度電為1.154元,而水務署每平方米水費收約6元,比較之下,齡姐承擔的水電費,大幅高出平均收費。今日她向小額錢債審裁處提申索,追討1806.6元賠償,「錢唔係最重要,最重要係公義。」
業主:一係唔好住
「簽約時業主話:『個個都係咁收,有人收得仲貴,你一係唔好住』如果唔接受,我就無屋住。」雖然水、電費已相當高昂,但為了生活,齡姐仍無奈接受,「無得揀,平時都要慳得一蚊得一蚊,連沖涼都喺醫院沖,有得行路都唔搭車。」
未過用量無須交水費 業主照收錢
租住兩年後,齡姐透過「關注綜援低收入聯盟」的街站資訊,發現水、電費並非劃一收費,而是以用量作遞增式計算,「用咁少無理由係收咁高價錢。」她才發現,業主一直收取不合理費用,「電費一般每度電最多1.1元,夏天開冷氣都係1.2元,但業主收我1.5元;另外,首12立方用水並無須收費,但佢每個月收我5、60元。」
無故遭濫收費用,齡姐也曾直接向業主要求賠償,她指對方僅回應指這種收費是「行規」,更辯稱「個個都係咁收,我收得平咪有良心囉」。齡姐亦曾向業主明言,會考慮以法律途徑申訴,業主卻不相信,更以「等你玩嘢」駁回。拖拉兩年,今天齡姐決定正式入稟追討賠償。
齡姐嘆,劏房租金超出公營房屋數倍,環境又細又惡劣,但她們仍受到不公對待,「點解全港市民都可以用合理價錢去用水電,而劏房戶就一定要貴啲,係要處於一個不公平的情況用呢?係咪愈窮愈要受不公平對待呢?」
根據2016年中期人口統計,全港約有21萬名劏房戶。而有調查報告指,近七成的租客的水、電費是向業主繳交, 約兩成繳交給中介,而現時有九成劏房租戶面對濫收水、電費的情況。報告又指,絕大部分遭濫收費用的租戶會選擇沉默面對。
張先生曾經住在太子運動場道唐樓劏房,當時他也曾遭業主濫收水、電費。4年租住期間,張先生一共遭業主濫收10,577元,於是他決定向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追討賠償,最後透過和解,取回8,000元,「好彩有保留租單。」
張先生表示,對於租戶而言,控告業主的決定十分困難,但他仍堅持申索,揭露問題,「目的唔係要追討金錢,而係公平公義。」他總共用了兩年,成功追討賠償,現時與太太搬至旺角劏房,環境大大改善,「依加住緊一劏二,有獨立電錶,一個月電平均300元。依加先發現,原來以前收費咁高,仲要每個月濫收,好離譜。」
根據中電《供電則例》第二一七條,客戶不能供電予第三者;而水務署的《水務設施規例》(第102A章)第47條也列明,任何人未經水務監督書面許可,不得出售或要約出售來自水務設施的用水。關注綜援低收入聯盟組織幹事李大成批評,政府處理事件不力,對弱勢社群坐視不理,才令今次事件發生,故認為應在制度上改變,加強監管濫收水、電費情況。
環境局回覆香港01表示,政府與中電及港燈於2017年4月簽訂《管制計劃協議》,根據該協議成立的「社區節約能源基金」,兩家電力公司已推出措施協助弱勢社群(包括分間樓宇單位租戶)。有關計劃已於2019年1月1日開始實施,兩電一共會預留超過1,000萬元,用作推出措施協助弱勢社群,當中包括資助劏房單位業主重新鋪設電線以便安裝獨立電錶,亦會合共為約2萬戶合資格的劏房戶提供500元現金資助,以減輕他們的電費開支。此外,電力公司會贈送或資助弱勢社群購買節能電器。
水務署則表示,一直積極跟進分間樓宇單位租戶疑被濫收用水費用的問題,並鼓勵市民向本署舉報懷疑濫收用水費用的個案。署方又指,每當有涉及分間樓宇單位濫收用水費用的報道,就會主動向相關機構尋求轉介個案以作調查,並主動巡查懷疑分間樓宇單位,以了解有否濫收用水費用的情況。如分間樓宇的租戶認為被業主濫收用水費用,水務署指歡迎他們作出舉報,及提供相關資料以作跟進調查。
水務署續指,署方製作了有關宣傳海報及單張,除上載於水務署網頁及在水務署各客戶諮詢中心張貼派發外,亦會在主動巡查時將宣傳單張放置在分間樓宇單位的信箱,讓業主及租戶明白「向租戶濫收水費」屬刑事罪行。另外署方又表示,只要有關處所符合相關規定,分間樓宇的業主或單位租戶可向水務監督提岀安裝獨立水錶的申請,水務署亦會提供協助,在可行情況下利便分間樓宇單位安裝獨立水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