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中心】「幫幫手」填問卷變簽合約 男子稱被迫簽單繳六萬元
健身中心以不良手法銷售的陷阱屢見不鮮,除了威逼拍片聲明自願簽約,近日又傳出有疑似健身教練在街上以「幫手填問卷」的手法,招攬及欺騙受害人簽署健身課程合約!30來歲的超市理貨員馮先生指,上月在旺角街頭一時好心,因對方一句「幫幫手,就收工」,跟隨對方上了健身中心填問卷,未料填畢資料後,他即被告知已簽下6萬多元的健身課程合約,即使報警後仍拒絕取消或退款。立法會議員批評,該公司屢有以不良手法銷售的懷疑個案,認為現時消委會的功能不足,最多只能點名批評,長遠而言政府必須加快設立「冷靜期」,才可有效改善情況。
針對健身中心銷售手法的投訴愈見增多,近日更有人疑似以填問卷為名, 利用「打工仔」的同情心欺騙他們幫忙填寫調查問卷,實則是簽署合約購買健身課程,令人防不勝防!馮先生表示,上月中行經旺角信和中心附近時,遭到一名身形健碩的男子攔截兜搭,「當時佢叫我幫下手,好簡單填份問卷,填完佢就收得工,聽到佢話『收工』,我自己都係打工,都想幫下佢。」馮指,當時出於一片好心,雖然「全日冇食過嘢」,仍跟隨該名男子到位於旺角新城內的健身中心,希望盡快填完問卷便離去。
問卷變合約 事主:我有不斷拒絕
「上到去有另一個職員嚟招呼我,坐低後就畀份嘢我,話:『呢份係問卷嚟,你填晒啲個人資料同埋簽名先啦。』我填完呢啲之後,都未睇清楚份嘢係乜,佢就即刻攞走,再用張紙鋪上面冚到實一實。」馮先生指,當時職員不斷推銷健身課程,其間他一直表示拒絕參加。他亦曾向職員表示自己患有心包膜積水問題,醫生不建議他胡亂做劇烈運動,但職員反指「做多啲運動先好」。後來他更聽到職員致電公司,指馮「好有興趣簽單」,要「幫」他爭取優惠價,「我第一時間話,咩簽合約呀,你話係做問卷咋喎。點知佢嚇番我轉頭,話:『你頭先簽嗰份係合約嚟啦!』」
馮表示,當時他十分恐慌,加上因飢餓而開始體力不支,整個過程中雖然是一對一推銷,但不時有6、7名教練經過和張望,加上場內無間斷地播着大聲、嘈雜的音樂,令他只想盡快離開,所以以信用卡繳付了「合約」上寫明$48,816共24個月的健身服務計劃費用,以及$15,600的教練費用(即全單共$64,416)。馮以為在事後致電信用卡中心可以取消此單,但不獲接納。翌日他和友人再次到健身中心,據馮先生形容,中心內本來空無一人,但當聽到要求退款,突然就有7、8名「大隻佬」出現,強硬表示不會退款。
家中支柱 六萬元非小數目 議員:消委會角色需要加強
「講真6萬幾蚊對我嚟講真係好貴,月入萬零多少少,真係唔食唔瞓唔去用,都要至少半年先有呢筆錢。」於超市任職理貨員的馮先生,月入約一萬多元,家中有年老父母及患腦退化症的婆婆需要供養,而母親曾患癌,現時雖已痊癒,但每月的療養藥費仍動輒需要二千多元,形容六萬元對他來說是個「大數目」,「返工時間又夾唔到,又住得遠(藍田),我又點會咁無聊用咁多錢去旺角參加健身?」馮至今已先後向警方、海關及消委會求助,希望可以拿回相關款項及舉報涉事人士的不良銷售手法,惟至今仍未有進展。
一直協助跟進事件的立法會議員梁耀忠指,關於健身中心的投訴近年有增加趨勢,而今次事件如果屬實,當中涉及欺騙的手法比過去的個案更為嚴重。他又指,該公司已非首次出現以不良手法銷售的個案,早前亦曾有店舖負責人及銷售人員因此被捕。梁指出,一般而言,在關於健身中心銷售手法的個案中,事主都是被不斷疲勞轟炸、在不情願的情況下簽單,而情況往往是難以即時阻止,因此必須設立冷靜期,「啲職員通常都係幾個人一齊包圍威嚇,而事主往往好難Say No,但如果有方法畀佢哋返屋企諗清楚再決定取消,問題就可以解決。」
梁續指,消委會雖已成立多年,但實際權力不多,猶如「無牙老虎」,政府有必要檢討其真正運作,「除咗幫消費者調解糾紛,可以做嘅最多就只有『開名』(公佈不法公司的名字),訴訟權、調查權往往都要依靠其他部門,好多時都唔係實實在在幫到市民。」此外,他認為警方亦不應以「證據不足」為拒絕調查的理由,反應主動「放蛇」搜集證據,以保護廣大消費者。
消委會健身中心投訴 數字較去年同期多一倍
就以上事件,消委會發言人指不會就個別個案作出評論,但截至2018年11月該會共接獲942宗有關健身中心的投訴,較去年同期的499宗多出433宗。
警方發言人證實,分別於12月15日及21日接獲一名31歲姓馮男子報案,指他於11月14日途經旺角彌敦道602號對開期間,被一名男子要求填寫問卷,報案人隨該男子前往上址一健身中心,中心職員向報案人推介健身計劃,報案人簽署價值共約6萬5千元的健身合約。發言人續指,因案件涉及有關健身中心職員行使不良銷售手法,已將案件轉介相關部門跟進。
海關發言人則指,根據《商品說明條例》(《條例》),商戶有責任以明確、不難以理解及適時的方式就產品向消費者提供準確、真實和相關的資料,讓消費者作出有根據的交易決定。如商戶未能就產品向消費者提供充分的重要資料,足以讓消費者作出有根據的交易決定,有關商戶可能會觸犯誤導性遺漏的罪行。此外,任何商戶使用騷擾、威迫手段或施加不當影響,因而限制或損害消費者在選擇及行為方面的自由,以致消費者作出交易決定,即觸犯《條例》中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的罪行,違反《條例》屬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五年。發言人繽指,由於每一宗個案的情況皆有其獨特性,海關在處理懷疑涉及違反《條例》的個案時,需要考慮個別事件的實際情況及相關證據,才能判斷個案是否有抵觸《條例》,不能一概而論,而截至去年12月21日)經整合所接獲有關健身及瑜伽中心服務的投訴後,共開立12宗調查個案。調查仍在進行中。
《香港01》記者亦有就事件以電郵方式向涉事的健身中心查詢,惟至截稿前未有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