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環署警方打擊葵青店舖阻街 清約320公斤貨物及棄置物
食物環境衞生署今日(10日)表示,與警方自10月3日起,先後於多區展開連串執法行動,打擊店舖負責人和其他持份者非法擺放貨物或物品在公眾地方或馬路,對行人和車輛的流動造成阻礙。
其中昨日(9日)於葵青區進行的聯合行動中,食環署就店舖阻街共發出七張定額罰款通知書,並清除約120公斤棄置物;警方亦發出共四張警告通知書要求物主限時將物品移走,當中一張通知書逾時未獲遵辦,食環署繼而清除約200公斤相關貨物或物品。
一人無牌販賣被拘控兼失150公斤貨物
食環署表示,昨日於葵青區與警方進行的聯合行動中,就店舖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於上述地區共發出七張定額罰款通知書,並清除約120公斤棄置物。此外,警方亦發出共四張警告通知書要求物主限時將物品移走,當中一張通知書逾時未獲遵辦,食環署繼而清除約200公斤相關貨物或物品。
行動期間,食環署亦就相關店鋪涉嫌在公眾地方無牌販賣並造成阻礙拘控一名人士,及充公150公斤相關的貨物。
食環署指,在過去一周(3日至9日),與警方分別於九龍城、深水埗、荃灣、觀塘、元朗、葵青和東區採取聯合行動。行動期間,食環署就店舖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和潔淨罪行,於上述地區共發出98張定額罰款通知書和五張傳票,清除約18.7公噸棄置物,並拘控三名就相關店舖涉嫌在公眾地方無牌販賣並造成阻礙的人士,及充公約173公斤相關的貨物。
警方亦發出共八張警告通知書要求物主限時將物品移走,當中三張通知書逾時未獲遵辦,食環署繼而清除約370公斤相關貨物或物品。
食環署提醒,如店鋪非法擴展營業範圍及擺放物品在公眾地方或馬路上造成通道阻塞,相關的違例人士除會被檢控外,警方亦會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32(1)條發出警告通知書,要求有關阻礙物(包括貨物)須在指定時限內移走。如違例者未能在警方給予的時限內移走阻礙物,食環署便會把該物品移除作暫存。
食環署呼籲店鋪負責人和其他持份者,切勿非法擴展營業範圍及擺放貨物或物品在公眾地方或馬路上,對行人或車輛的流動造成阻礙。食環署聯同警方會繼續密切監察及持續嚴厲執法,以打擊店鋪阻街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