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音樂噴泉重開 貼遊樂場地條例通告 禁止行為一籮籮
造價達5,000萬元的觀塘海濱音樂噴泉,康文署早前宣佈受梘液影響出現大量泡沫,關閉多日進行徹底清潔,今日(3日)重新開放,不過場地當眼處貼上《遊樂場地條例》通告,有區議員直指條例之廣闊,巿民隨時誤墮法網,變相「齋睇無得玩」,與當初興建時力推親水文化的目的背道而馳,明日會在區議會上要求康文署解釋相關定義。
觀塘海濱噴泉工程自動工以來便爭議不斷,上月22日僅開放一天,翌日下午被人發現嬉水區有地磚輕微移位,其後更有兩個出水口無法噴水,須用欄杆圍起待修,至上周一(26日),康文署宣佈懷疑噴泉受梘液影響出現大量泡沫,已關閉音樂噴泉及暫停噴泉表演,以排走池水及徹底清潔,而事前兩日《100毛》藝人「東方昇」在噴泉直播時用梘液沖涼,被康文署不點名批評會影響他人。
康文署經過排走池水及徹底清潔,完成相關池水水質測試後,今日重新開放。現場所見,由於今日下着濛濛細雨,下午時分無人靠近噴泉或嬉水區觀賞,噴泉附近的當眼位置,亦貼出公眾衞生及巿政條例(香港法例第132章)《遊樂場地條例》以及「請勿污染池水,違例者可被檢控」等通告,要求巿民遵守法例。
違遊樂場地條例者可被判罰款或監禁
翻查《遊樂場地條例》內容細則,定義相當廣闊,例如任何人不得在任何遊樂場地內故意或因疏忽而污損、毀壞、弄污或弄髒場內設施;亦禁止任何人在場內人湖、池塘、溪澗或水中沐浴、涉水或洗濯,故意或因疏忽而將任何上述地方的水弄污或污染;禁止人在場內使用淫褻性言語,吐痰、拋擲扔棄物、撿拾廢棄物,甚至禁止身上有蚤蟲或骯髒的人進入場內,違反以上法例的人士可被判罰款2,000元及監禁14天。
觀塘區議會地區設施管理委員會主席黃子健表示,當局力推觀塘音樂噴泉時,曾因應立法會議員建議,聲稱加強親水元素,故此噴泉內設有嬉水區供巿民玩樂,由規劃至完工後,康文署從未提出使用噴泉的巿民必須遵守《遊樂場地條例》,如今突然在噴泉貼出有關通告,令區議員及巿民相當迷惘,「究竟乜嘢係做得,乜嘢係唔做得?進入嬉水區的巿民算唔算犯法?」他會在明日(4日)區議會大會中,要求康文署詳細闡述條例及使用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