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僱主驚有病 拒「假陽性」外傭返港 政府這樣回應
有工會早前調查顯示,逾八成外傭在疫情期間遭到歧視,甚至有菲傭在上機回港前核酸檢測呈「假陽性」,最終仍被無理解僱。政府提醒指若僱主解僱或不合理對待感染新冠肺炎病毒的外傭,有機會違反《殘疾歧視條例》及《僱傭條例》,一經定罪可被罰款及判囚。
亞洲家務工工會聯會組織幹事石姵妍表示,今年4至6月訪問427名外傭,發現逾8成受訪者認為受到歧視,猶如視為確診新冠肺炎無異,據知多達200名傭工遭無理解僱,包括休假出席教堂聚會,返家即被「炒魷」,工會目前接獲一宗假陽性求助個案,指一名菲傭回鄉度假,原定上月乘機返港,但第一次核酸檢測呈陽性,旋即進行第二及第三次檢測結果均為陰性後,僱主以「好驚佢有病」為由終止合約,被迫滯留原居地,正由工會跟進事件,她相信更多個案因外傭不懂求助途徑未被揭發,呼籲她們主動向工會或勞工處求助。
政府發言人表示,僱主不應因外傭感染新冠狀病毒,終止或拒絕履行與外傭的僱傭合約,又或給予較差待遇,否則便有機會違反《僱傭條例》及《殘疾歧視條例》,前者一經定罪最高被罰款10萬元,後者則可被罰款10萬元及判監兩年。
發言人續稱,僱主應遵守《僱傭條例》規定,如外傭染病,僱主須根據條例向符合資格的外傭給予病假及疾病津貼。即使染病外傭未有累積足夠有薪病假日數而放病假,呼籲僱主體恤,考慮外傭給予有薪病假。另外,根據「標準僱傭合約」第9(a)條,外傭在港受僱期間生病或受傷,無論是否因受僱而引致,僱主須提供免費醫療服務。
發言人亦提醒僱主留意《外國地區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E章)下,外傭抵港前14日曾到過印尼及菲律賓等地區,登機前必須提供一份獲當地政府承認或核准化驗所或醫療機構發出的檢測報告,證明事主由預定起飛時間前72小時內的新冠病毒病核酸檢測結果呈陰性,以及在香港酒店預訂房間隔離14天的確認書,相關餐飲及住宿費用由僱主支付。
另一方面,政府提醒外傭不可濫用提早終止合約安排以轉換僱主(俗稱「跳工」)。入境處已加快處理身處香港的外傭的工作簽證申請,尤其是僱傭合約正常屆滿的外傭的轉換僱主簽證申請。同時,為遏止有關情況,入境處在處理外傭的工作簽證申請時,會繼續詳細審查申請人的情況,包括12個月內提前終止僱傭合約的次數及原因。若入境處發現「跳工」個案,會拒絕有關工作簽證申請,並要求申請人離開香港。
僱主欲了解更多詳情,可瀏覽勞工處外傭專題網站或瀏覽平等機會委員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