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坑口私人屋苑禁警進入 警方曾稱日常執法受影響
昨晚,警方於坑口站清場時,追捕示威者至坑口安寧花園範圍時,再遭屋苑保安及居民以「私人地方」拒絕防暴警進入。過去三個月的反修例示威中,警方多次欲進入私人地方追捕示威者時,均遭拒絕,警方曾於例行記者會上稱,禁警進入私人地方,影響警方日常執法工作。
昨晚當防暴警由港鐵坑口站追趕至安寧花園欲進入屋苑時,遭居民反對,近百名居民要求警方離開,雙方爭執,一名年約七旬的男保安到場,隻身擋在警方防線前,要求警方離開,稱「呢度私人地方」。
今早記者再往安寧花園,未見到涉事夜更保安,相信已收工。屋苑管理處表示,昨晚在沒有罪案發生情況下,有警員進入屋苑範圍,其間有居民在屋苑內與警員爭執,屋苑保安人員於是到場調停。對於警員可否到屋苑執法,職員未有正面回應。
自六月起出現連串反修例示威以來,警方因多次闖入私人地方執法而令市民不滿,其中警方進入沙田新城市廣場事件,更令新城市廣場詢問處成為被包圍對象,連日來多人前往商場要求交代。根據《警隊條例》,警方只有在持搜查令或涉事地方有「須予以逮捕的人」才可進入私人屋苑範圍。
警曾稱私人地方拒警進入 影響執法工作
現時不少私人地方拒絕警方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進入,包括IFC及多個私人屋苑。警方曾於上月的例行記者會上稱,私人地方不讓警方入內,影響警方日常執法工作。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謝振中表示,不會主動進入商場巡邏,但強調有責任回應市民要求,亦有權力進內作出拘捕,「有人先犯法警員才需執法」,希望市民分辨和平示威與暴力行為。
警方亦曾去信「香港物業管理公司協會」,表示根據香港法例第232 章《 警隊條例 》第50(3)條,如警務人員有理由相信任何須予逮捕的人置身在某處,警員提出要求時,居民或管理處職員須容許他們自由進入以便搜查;第50(4)條表明,為避免須予逮捕的人有機會逃離,警務人員在無手令下,進入任何地方的外部或內部的門或窗均屬合法,亦可強行闖破任何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