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公園大媽「獻唱」滋擾 3年僅2宗檢控 劉江華:投訴者須作證
去年中旺角行人專用區於假日再度「通車」,惟屯門公園的街頭表演滋擾問題卻一直未解決,即使康文署已在園內遠離民居的角落設立自娛區,供進行已登記和不使用擴音器的曲藝活動,惟曲藝表演者繼續在園內其他地方使用擴音器進行表演,對遊人及附近居民造成沒完沒了的噪音滋擾。
今日(8日)立法會中,議員鄺俊宇議員關注其滋擾問題,民政事務局局長劉江華書面回覆指,一般而言,市民在公園內彈奏樂器或唱歌自娛,而未有對其他場地使用人士造成滋擾,公園的管理人員不會作出干預。惟當他們發出過大聲浪,對公園使用人士造成煩擾並向康文署作出投訴,場地管理人員會勸喻他們減低音量。
劉江華:在公園表演索利市 無觸犯法例
劉江華指,若有關人士不理勸喻,場地管理人員會按實際情況,在有場地使用者感到煩擾並願意作控方證人及取得足夠證據的情況下,則會考慮根據《遊樂場地規例》第 25 條向違規人士作出檢控,他表示,過去三年,共有兩宗成功在屯門公園進行檢控的個案。
此外,他提到,現時《遊樂場地規例》或其他法例,並無禁止市民以利市的形式、在公園內打賞他人。因此表演者在公園內接受市民的利市打賞,並無觸犯有關法例。但他強調,每宗檢控個案需按其情況和搜集到的證據,由法庭作出裁決。
另一方面,演出團體成功申請康文署的批准信在內演出,也不得派發或售賣小食飲品或任何商品,亦不得向參加活動的人士收取入場費或募捐,及接受任何形式的金錢打賞。如租用人違反康文署的任何使用條件,康文署可要求租用人交還場地。即表示演出者不得直接收取現金打賞,但可以用「利市」取代。
劉又指,康文署建議就第 132BC 章第 25 條作出簡單的修訂,以「人」取代條例中的「使用遊樂場地的人」,他稱這項修訂,將有助推動市民在公眾遊樂場地作出負責任和檢點的行為,並阻嚇有人不負責任地使用揚聲器及類似設備,對其他使用公園人士、附近居民或公園管理員造成煩擾,有關修定期望於本年內在立法會會議上就該規例提交修訂建議,以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