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文署擬修例趕絕公園「大媽」噪音滋擾 目標今年7月通過審議

撰文:鄧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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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多區有居民反映,在公園唱歌跳舞的「大媽」聲浪太大,影響到日常生活。政府最新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指康文署曾採噪音管制措施,應對部分歌唱團體產生過多噪音的問題,惟由於有關情況仍在部分場地盛行,建議修訂遊樂場地規例,讓鄰近居民,甚至是康文署公園管理員可成為控方證人,以應對噪音滋擾。目標是今個立法年度以「先訂立、後審議」進行有關修訂,料最快可於7月通過。

本港多區有市民投訴,中年女子在公園開著擴音器唱歌的聲音造成滋擾。(資料圖片)

現只限「場地使用者」作出投訴

不時有市民投訴歌唱團體或在公園跳舞的「大媽」造成噪音滋擾,雖然康文署曾實施各項噪音管制措施,例如在公園內劃定可供唱歌的位置,甚至與警方合作加強巡查,但噪音問題未獲解決,一直在部分場地普遍存在。

據現行的《遊樂場地規例》,任何人不得在對其他使用遊樂場地者造成煩擾下操作、彈奏或唱歌等。但康文署的公園管理員及鄰近居民並不被視為場地使用者,即康文署不能據員工的觀察或附近居民的投訴採取執法行動。

音樂及唱歌: 除非署長已以書面准許操作或彈奏某種樂器,或利用某種樂器發出任何聲響,或唱歌,否則任何人不得在對任何其他使用遊樂場地的人造成煩擾的情況下,在遊樂場地內操作或彈奏任何樂器或其他器具(包括唱機或無線電器具),或利用該等樂器或其他器具發出任何聲響,或唱歌。
香港法例第132BC章 《遊樂場地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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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向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提供的文件中表示,現行規例令康文署難以有效處理有關公園的噪音滋擾,故提出對遊樂場地規例中第25條作出簡單立法修訂,將「user thereof」(使用遊樂場地的人)改為「person」(一般人),目標是今個立法年度內進行審議,應對有關情況。

民政事務委員會將於下周一(29日)舉行會議,商討有關議題;若有關建議可通過,將來不論是康文署的公園、沙灘等位置的使用者亦須遵照有關規定。

屯門區議員譚駿賢倡一日可發多張告票

沙田城門河、屯門公園及土瓜灣海心公園等均屬「大媽歌舞團」集中地,不時有當區居民投訴噪音擾人。工黨屯門區議員譚駿賢表示,屯門公園受「歌舞團」噪音滋擾的已持續十年以上,由最初間中有街坊唱歌,到近年有帶備擴音器、衣着性感的年輕女子,每日固定在下午約2時至6時表演。他指表演團多達20至30檔,且多備有擴音儀器,故聲浪相當大,經常都接到居民投訴遭受噪音滋擾,「會有返夜班居民或小朋友投訴下午太嘈,影響休息及放學做功課」;而近年有較年輕女子表演歌舞,引來大批伯伯圍觀,引來家長投訴,批評是影響風氣。

譚駿賢認為,現時條例存在限制,若康文署願意修例,並採取「先立法,後審議」屬好事,可加強檢控及執法能力;但他指出,問題存在已久,當局在修例後應認真落實執法,並平衡一般市民利益,「間中罰一千幾百起不到作用,若日後一日可發多張告票,便可加強加擊有關行為;但亦要平衡,例如執法時以滋擾大多數市民為前提。」

而沙田區議員黎梓恩亦表示,每周最少接獲3至4宗居民投訴遭受「大媽」噪音滋擾,其中三分二都屬新投訴個案,故歡迎政府提出修例。但他直言,相信修例對沙田區居民幫助不大,「居民多投訴城門河,但城門河位置應該不屬於康文署,所以不在條例修改範圍之內;即使修例後鄰近居民可以投訴,但過往經驗是,實際願意報案及做證人的居民相當少。」他建議政府簡化檢控程序,如警方在收到投訴後,可直接驅趕發出大聲浪滋擾居民的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