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車違泊】多個部門聯合行動 元朗區去年檢走逾二千輛單車

撰文:李穎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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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區不少居民都會使用單車,以接駁交通樞紐,惟區內泊位不足,令單車違泊問題愈見嚴重。有區議員認為政府各部門多年來沿用的執法方法,未有效阻嚇違泊行為,提議引用《簡易治罪條例》,處理單車違泊問題。

「因為元朗區主要的經濟活動都在市中心,不少住在村的市民會使用單車,到市中心工作或轉車。」元朗區區議員黃卓健指,因為區內單車泊位不足,以致不少居民隨手將單車停泊在路邊,故除了運輸署的指定泊位外,行人天橋、巴士總站及西鐵站附近都會見到大量違泊單車的蹤影,加上早前共享單車興起,單車「周街泊」的問題變得更嚴重,甚至出現阻街情況。

元朗區區議員黃卓健指,由於區內單車泊位不足,不少居民都會隨手將單車停泊在路邊。(黃卓健提供)

不單止有單車停泊在四處,亦有單車長期霸佔指定泊位,「很多人都不知道只可停泊24小時,甚至有人發現單車有破損,就會不拿走,直接棄置於停泊處。」違泊問題遲遲未解決,黃卓健與聯同同區區議員,動議執行《簡易治罪條例》,清理阻塞主要通道的單車。

加上早前共享單車興起,單車「周街泊」的問題變得更嚴重,甚至出現阻街情況。(黃卓健提供)

元朗區單車違泊情況嚴重,令區議會將處理此問題列入地區主導行動計劃,故有地區民政事務專員統籌各個部門作聯合行動,而根據現行的政策,地政署、食環署及警方作出聯合行動,清理違泊單車時,地政署會引用《土地﹝雜項條文﹞條例》,將違泊單車行為視為佔用未批租政府土地,會在單車上貼上通知書,要求車主在24小時內將單車移走,否則署方將清走有關單車。

然而,發出了通知書亦不代表問題得以解決。黃卓健指,部門在發出通知書後隔天才會作出行動,而多數市民放工就會取回單車,故無法起阻嚇作用。他又指,有時候好心的市民幫忙清走單車上的通知書,隔天執法部門見到單車上無通知書,就無法採取行動:「我們問過警方,原來這樣做不會有刑責,不會票控這些『好心人』,一來沒有足夠證據,二來通知書不算是財物。」

有別於地政署發出的 「霸佔官地」通知書,《簡易治罪條例》中的「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一章列明,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下,留下任何物品,而對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者,可能會被罰款$5,000或監禁3個月。

《簡易治罪條例》列明,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下留下物品,對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可能會被罰款或監禁。

不過,黃卓健亦承認,《簡易治罪條例》中阻礙的定義有爭議空間,在處理違泊問題上未必起到很大作用。「如果在一條寬闊的路上放置單車,沒有阻礙行人,就無法引用《簡易治罪條例》。」但他說使用此條例是「有好過無」,希望日後立法會可以修改《簡易治罪條例》的附例,及為條例中的「阻礙」訂下更仔細的定義。長遠來說,他認為可參考日本做法,興建地下單車場,以解決區內單車泊位不足的問題。

警察公共關係科回覆,就區內違例放置單車的問題,元朗警區去年與相關部門採取聯合行動共52次,檢走的違例停泊單車共有2081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