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郊屋苑可否成立「業主立案法團」? 民政署咁樣答 

撰文:區禮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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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一直鼓勵業主成立具有約束力的「業主立案法團」,監管及協助屋苑管理,解決在屋苑公用部份出現的翻新、及管理問題等。可是部分鄉郊地區屋苑不合乎資格成立「業主立案法團」,導致屋苑內的維修、管理,甚至清潔等出現問題。北區區議員侯福達表示,此等屋苑現在只能成立「互助委員會」維持屋苑管理:「如果有住客走灰色地帶,唔交管理費同唔畀維修費,互助委員會都做唔到咩,唯有打官司。」故他希望民政署能協助這類屋苑的業主,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改善屋苑的管理。

政府一直鼓勵業主成立具有約束力的「業主立案法團」,監管及協助屋苑管理。(資料圖片)

侯福達指,「業主立案法團」受法律管束,有政府監管及協助,惟鄉郊地區的屋苑大部份沒有公用地方的總公契,不符合資格成為「業主立案法團」,導致屋苑出現維修、管理及清潔的問題。他補充,如上水欣翠豪園,每座均有公契,但沒有總公契,即使有八成住戶同意,也不能成立「業主立案法團」。他提議,放寬處理沒有公契的鄉郊屋苑,制定有關條例,協助業主成立「業主立案法團」。

許多鄉郊地方在規劃只有被劃入分區計畫大綱圖,而未被發展審批地區圖所規範。(資料圖片/香港01)

侯福達表示,「互助委員會」是志願組織,只能勸不合作的業主交管理費及維修費,有些屋苑因沒有「業主立案法團」,只好採取不理會政策,導致屋苑日久失修,「或者要畀一大筆錢請律師去拎返啲錢,現時仲有幾單官司進入咗法律程序」。

鄉郊屋苑業主擁有自己物業的公契,惟沒有公用地方的公契,只屬於屋苑內小分段的擁有人,但非整個屋苑,不符合《條例》中成立「業主立案法團」的資格。(資料圖片)

民政署回覆,按照《建築物管理條例》(344章),署方會協助擁有不可分割份數的業主成立法團,從而促進多層大廈的管理。惟《條例》第2條訂明,「業主」是指「土地註冊處紀錄顯示,當其時擁有一幅上有建築物土地的一份不可分割份數的人」。由於獨立屋宇屋苑 (包括部分鄉村屋苑)的公契,沒有就「公用部分」分配不可分割份數予業主,所以該等屋苑的業主只是小分段的擁有人,非整個屋苑,不符合《條例》中業主的定義,故不能成立「業主立案法團」。

民政署認為,屋苑的業主非整個屋苑的共同擁有人,成立「業主立案法團」也未能達致法團的職能及效用,未能解決屋苑的管理問題。(資料圖片)

民政署檢討委員會認為,即使修改《條例》成立法團及訂立條文,惟屋苑的業主非整個屋苑的共同擁有人,法團所擁有的權力及職能與其他「業主立案法團」不同,所以《條例》的規定未必能解決屋苑所涉及的大廈管理問題。

署方指,現已為該等業主提供「大廈管理義務專業調解服務計劃」、「大廈管理糾紛顧問小組」、「解決大廈管理爭議服務」試驗計劃及「大廈管理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協助業主管理屋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