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仁宣傳雞精廣告咁都得? 律師指或踩界侵權
自消防處代言人「任何仁」出爐,其破格形象深受市民歡迎,更有網民將之「惡搞」,放在社交平台上,與人分享,商業機構亦加入戰團,以「任何仁」為「抽水」對象,將之融入產品宣傳之中。不過,「抽水」的行逕愈見「過火」,不單「借橋」、派人以「任何仁」的形象「落區」宣傳自家產品,更將之放入印刷版的廣告之中。有執業大律師提醒,此舉「踩界」,版權持有人有權就此遁法律途徑追究。
「任何仁」出爐後,在網上充斥不少由此衍生的二次創作,更有商業機構加入「抽水」行列,乘機宣傳自家產品。記者發現,有多間商業機構利用「任何仁」作宣傳推廣,包括推銷婚宴場地、瘦身產品和薄餅等,其中有公司於報章頭版刊登以「任何仁」宣傳雞精飲品的廣告,該報章更派人裝扮成「任何仁」,到各區派報紙,引起市民關注。
不過有意見認為,作為消防處推廣急救的角色,「任何仁」被商業機構隨意運用,成為產品廣告的一部分,如被用作不良商品或與政府形象不符的產品宣傳,恐有損其公眾形象,另亦有可能構成侵權。就現行《版權條例》的定義,版權毋須註冊亦可受香港法律保護,一項創作完成後,有關作品即擁有版權,根據此定義,「任何仁」的創作者亦應擁有其版權。
執業大律師黃國桐回覆《香港01》查詢時亦稱,版權是自動賦予的權利,版權持有人以外的人士使用「任何仁」的名稱,以及「藍色公仔人」的演繹和圖像等,尤其是用於商業推廣,都有可能「踩界」,屬「民事侵權」,版權持有人有權作追究行動。另外,執業大律師陸偉雄稱,要視乎版權持有人會否作出追究,以及採用程度,如有人利用「任何仁」令人認為該宣傳產品與消防處有聯繫或認可,則違法行為程度相對嚴重。
雖然知識產權署回覆《香港01》指,表示不會就個別事件作出評論,但強調在《版權條例》下,版權所保護的並非意念本身,而是意念的表達方式,表達方式可為原創的文學、戲劇、音樂、藝術、影片等作品,包含原創角色的繪畫、照片、影片亦受版權所保護。該發言人又稱,除非使用版權作品的行為屬法例允許,否則任何人未獲版權擁有人的特許,而就該作品的整項或其任何實質部分,作出任何「受版權限制的作為」,如複製、向公衆提供複製品或廣播這些作品,無論是否為商業或牟利目的,均可能侵犯該作品的版權。
不過,消防處發言人回覆稱,「任何仁」並不是消防處的吉祥物或代言人,而是一個概念,其概念及形象暫無專利,亦沒有與任何機構合作使用該概念及形象,故無法回應有關版權的問題。處方冀「任何仁」能為社會帶來正面訊息,並提高市民應急準備的意識。香港消防處救護員會主席李偉孝指,「任何仁」為消防處的產物,相信如坊間的商業應用衍生出現問題,只有處方有權利「出聲」,惟他認為救護員在大眾心目中形象正面,故不擔心「任何仁」被用作宣傳與其形象不符的產品,令救護員的形象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