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聲道|「盲收地」的隱憂——修訂發展條例如雙刃劍

撰文:01多聲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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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疫情消退,香港步入復常軌道,本地經濟要重新起飛,需在長遠短期、對內對外一併下苦功。行政長官李家超近日帶頭拍旅遊宣傳片,對外推介香港,冀短期內吸引各地旅客訪港,方向無錯,但手法被批老套過時。

至於對內,拆牆鬆綁舊法例,加快造地建屋、推動基建及經濟活動,以創造就業機會,也十分正路;可是政府早前就發展條例提出修訂,引起外界對基本法第6條及第105條有關「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的憂慮,不同界別議員也擔心賦予過大權力,令當局可隨意收地後再永久無限期改為其他用途。這個問題影響深遠,亦會窒礙外私人發展商及外商投資意欲,不利經濟復甦,政府必須謹慎處理。

來稿作者:陸在山

立法會去年12月提交《2022年發展(城市規劃、土地及工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牽涉6條法例,包括《城市規劃條例》、《收回土地條例》、《土地徵用(管有業權)條例》、《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條例》等等。目的是透過精簡法定程序,包括授權政府同步進行不同程序、縮短法定時間、省卻重覆或性質相近的程序等,希望造地時間可縮短,加快土地供應,回應社會對房屋及經濟發展的需求。

綜合而言,修訂原意非常好,政府預計在建議實施後,新發展區以外、規模相對較小的項目,「生地」變「熟地」的時間可由現時最少6年縮短至大約4年,而規模較大的複雜項目(如新發展區)則由大約13年縮短至約7年。但這次修訂如「雙刃劍」,有利同時亦有弊,當中有關收回土地、土地徵用的條文,就引起不少質疑。

原本的《收回土地條例》賦予政府徵用私人土地作「公共用途」的權力,包括收回衞生欠佳、嚴重干擾空氣流通的建築物等,最新修訂再加大政府權力,收地前出師有名所講的「公共用途」,收地後可改為其他用途。有議員指政府建議在收地作某一個用途後,竟可永久改作其他用途,或予人先奏後斬之感。另有議員認為,收地是嚴謹程序,也牽涉很大的政府權力,關注政府如何維持程序公義,避免令人覺得政府繞過反對意見。

收地要出師有名 不能只「講個信字」

政府如成功修例,日後會否出現「盲收地」情況?發展局局長甯漢豪解釋,改用途情況應不會時常發生,只希望先開宗明義引入一個機制,到時由行政會議把關,「不預期會時常發生,我明白可能條文本身令大家擔心政府會否用一個幌子收地,幾年後作第二個用途,這不是我們的原意。」

眾所周知,《基本法》有兩條重要條文,是保護私有財產權的「定海神針」,第6條直接寫明政府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而第105條規定政府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以及依法徵用私人和法人財產時被徵用財產的所有人得到補償的權利,企業所有權和外來投資均受法律保護。局長的說法,似乎是「講個信字」,連她自己也只能說不預期會時常發生;對於私人企業,特別是外資,最重要是法律保障,豈能建基於「信政府」、「不預期會」去來港作巨大投資?

猶記得2018年,前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公開指出,行使《收回土地條例》或會導致私有產權擁有人採取司法覆核,以致受社會歡迎的項目被擱置,例如舊灣仔警署改作商業發展項目一案,由於受司法覆核影響,有關土地閒置8、9年仍未能出售。這說明收地條例其實不是一把必勝的「尚方寶劍」,雖然後來林鄭改口風,願意適當時使用條例收地,但明顯地,此例不應濫用,現時政府提出要將其「磨利」,實在難以得到各方共識。

香港要重拾經濟動力,人才可努力「搶」,外資要盡量吸納,《基本法》是保障繁榮穩定之基石,沒收私有財產不能盲目,更不應以為收完之後賠錢就是正當做法。頻密收地由政府「土地集權」式發展,過往已證明不一定可加快建屋進度,甚至乎會因官僚程序拖慢工程進度,反而公私營同步發展,或者才是最有彈性及最具效率的模式。

作者陸在山是公共事務顧問,曾於政界及傳媒工作近二十年。文章僅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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