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和平|香港可持續氣候披露規管無望成「世一」?

撰文:01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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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稿作者:夏淳權

國際社會推動企業履行ESG及減排責任成為趨勢,香港雖然自稱「已成為亞洲綠色金融中心的領導者」,並推出《香港可持續披露路線圖》及香港會計師公會的「香港準則」,以及今年分階段生效的香港交易所「新披露規定」,都多次強調已追上世界水平。然而,近日一系列推出的指引及規定是否代表足以追上國際水平?在條文細節上是否又跟得足?又有否存有「掩綠」(即隱瞞或選擇性披露碳排放數據)隱憂?目前香港仍有兩大關鍵問題需要釐清。

問題一:未強制要求企業披露最大排放源數據

不論是路線圖、香港準則以及港交所的新披露規定,皆指出2026年要求恒指大型成分股公司需披露範圍三(最大排放源)的數據。誠然,引入國際財務報告準則S2號氣候相關披露(IFRS S2)等氣候相關披露規定,香港是「行得前」,卻未「跟得足」,當中缺少最關鍵的細節條文——強制要求企業必須披露範圍三下15項排放類別的數據,包括上游及下游活動生產的碳排放,恐讓新規定成「掩綠」工具。

為何披露範圍三的排放如此重要?例如以現時一間在香港上市的國際銀行為例,根據其2023年的可持續發展年報指出,其範圍三中細項(投資類別)所牽涉的碳排放高達4100萬公噸,佔其總排放量的98.8%,超過現時香港整體直接及間接碳排放的總和(近3300萬噸),足見細項數據才是披露範圍三的關鍵。早有外國學者提及企業不完整地披露範圍三細項,或會產生誤導(misleading)。

參考國際的最新披露規定,歐盟針對企業沒有披露範圍三中15項排放類別的數據,採用「不披露則解釋」規定。新西蘭針對企業不完整披露數據,則採用「不披露則列明」規定。相反,港交所的新規定未有強制要求企業完整交代範圍三中所有類別的細項數據,或令企業的披露不完整,甚至造成企業有意或無意的「掩綠」行為,令其產生的上千萬噸碳排放「消失」。

單靠企業自願披露的結果,可參考2023年的香港上市企業的碳排放情況,該年香港上市公司的範圍三披露率只有64%,低於已達92%披露率的歐洲。除了整體披露率低,綠色和平的調查亦指出香港上市公司的範圍三的細項數據披露較為參差,發現即使已披露範圍三的上市公司中,有五成半的公司未有披露當中的細項數據(35間)。當企業的上下游供應鏈牽涉化石燃料等加劇溫室氣體排放的業務,例如有金融公司為化石燃料企業進行借貸融資,強制要求企業完整披露範圍三細項數據,才能揭露這些「外判」污染的情況。

問題二:第三方認證要求的進度滯後

香港目前ESG數據披露制度只是「鼓勵」企業進行第三方認證,亦無罰則約束不披露數據的企業。《香港可持續披露路線圖》更顯示,強制認證的諮詢要等到2027年才進行。然而,單靠企業自願進行認證,真的能確保數據的可靠性?

參考國際社會,現時要求第三方認證已是「基本盤」。新西蘭、歐盟已要求企業進行至少「有限水平」(limited assurance)的第三方認證,歐盟更計劃於2028年提升至「合理認證」(reasonable),以確保披露數據的可靠性。反觀香港到2027年才諮詢強制認證,明顯較歐洲滯後。不少歐盟國家例如法國,更訂明違反ESG披露要求的企業董事可能面臨罰款甚至監禁。

香港2023年已披露範圍三數據的上市公司中,近三分之一無作第三方認證。港交所新規定甚至連「基本盤」亦未有要求,遑論有再進一步的「有限」或「合理」認證標準,及具體罰則以確保企業遵從規定。

不同地區的規例於「強制披露、獨立認證及罰則」的比較(由作者提供)

可持續披露規管仍需努力

香港的綠色金融監管要追上國際水平,不能單靠「自稱」,必須以具體行動和嚴謹規定向世界證明,包括強制要求企業披露範圍三所有細項數據、進行獨立第三方認證,以及制定更具體的披露罰則等更具約束力的規定,才能確保香港碳排放數據更完整,獲得國際投資者的信任。

補充資料:港交所將於2026年要求恒指大型成分股公司披露範圍三數據,令企業將披露更多過往一直「隱藏」於其業務上下游供應鏈的碳排放情況。而有別企業的直接和間接排放(又稱為範圍一和範圍二),範圍三是有關企業業務於上下游供應鏈的碳排放數字,所牽涉的碳排放數據十分龐大,根據國際碳排放的研究(例如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推斷2023年企業上下游供應鏈的排放更是其直接及間接排放的26倍。因而,範圍三的數據披露對於國際以至本地訂立減碳目標尤其重要。

作者夏淳權是綠色和平項目主任。文章僅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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