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稿|山邊殯葬亂象叢生:政策缺失與管理困境探析
來稿作者:劉銳業、于承忠
近四十載的山邊殯葬政策陷入管理困境,由最初為保障新界原居民傳統權益的美意,演變成今日權責不清、監管不力的困局。這項始於1983年的政策,不僅暴露了政府部門合作機制的弊端,更引發了土地資源使用效率與社會公平的廣泛討論。
政策背景與問題癥結
一般而言,原居民習慣將先人葬於其村落長久以來使用的殯葬區內。政府在1983年實施山邊殯葬政策,把多幅政府土地劃為認可殯葬區(殯葬區),供原居民或其妻子身故後下葬。山邊殯葬政策的合資格人士亦包括本地原居漁民。本地原居漁民是指於1898年時或以前已在新界水域居住及作業的漁民之父系後裔及其家庭成員。在處理有關本地原居漁民的申請時,民政處會考慮身故者是否大半生歲月(即在18歲至60歲期間有四分之三時間)從事漁業。身故漁民的家屬須先獲得漁民代表或鄉事委員會確認該身故者的本地漁民身份,以及作出宣誓,方合資格申領殯葬許可證。
山邊殯葬政策是由多個部門,包括民政事務總署(民政總署)、地政總署、食物環境衞生署、漁農自然護理署及水務署,各自按其工作範疇,共同推行。就民政總署而言,原居民的家屬為先人於殯葬區內進行殯葬前,須向當區民政處申領殯葬許可證,以兹證明。各區民政事務處(民政處)在簽發殯葬許可證前,會先核實先人的身份,再向申請人說明許可證所載列的規定。
香港政府在1983年實施山邊殯葬政策,劃出520個認可殯葬區,總面積達4,000公頃,相當於200個維多利亞公園的面積。然而,這項原意良善的政策,卻因執行不力而衍生諸多問題。首要問題在於審批機制過於寬鬆。根據殯葬業內人士透露,申請下葬程序形同虛設,往往只需村長或鄉事委員會簽名確認即可,無須提供確鑿證據證明下葬者的原居民身份。這種做法為非法轉讓與濫用提供了可乘之機。
執法困境與部門推諉
更令人憂慮的是執法力度不足的問題。申訴專員公署的調查顯示,2009年至2014年期間,食環署僅處理過3宗由民政處轉介的非法殯葬個案,數字之少令人咋舌。執法部門往往因村民或鄉議局的反對而怯於執法,導致違規行為得不到及時制止。
三大部門-民政事務總署、地政總署及食環署之間的互相推諉,更令問題雪上加霜。有案例顯示,一宗違規殯葬個案在部門之間來回拉鋸近兩年仍未解決,突顯了現行機制的荒謬之處。
近年隨著移民潮興起,出現了新的問題。不少原居民選擇將先人骨灰遷往海外,騰空的墓穴竟成為地下交易的對象。由於這些墓穴面積可觀,往往能容納多個骨灰盅,某些原居民更將之暗中轉售予非原居民,形成一個地下經濟市場。
社會公平與資源分配
在寸金尺土的香港,4,000公頃的殯葬用地實屬可觀。這種特殊待遇引發了社會公平性的質疑:為何在其他市民需要支付高昂費用購買龕位之際,部分人卻能享有永久免費使用大片土地的權利?更甚者,部分人透過灰色交易從中牟利,更加劇了社會的不公平感。
要解決目前的困境,政府需要多管齊下:
1、收緊審批機制:建立更嚴格的身份核實制度,要求申請人提供確實證據。
2、統一管理權責:考慮設立專責部門,統籌管理殯葬區事務,避免部門互相推諉。
3、加強執法力度:定期巡查殯葬區,對違規行為採取果斷行動,提高阻嚇力。
4、引入現代化管理:建立電子化管理系統,記錄每個墓地的使用狀況。
5、檢討土地使用:評估現有殯葬區的使用效率,考慮更環保及節省空間的安葬方式。
山邊殯葬政策的問題不僅關乎行政管理,更涉及香港社會的深層次矛盾。在維護傳統權益與推動社會公平之間,如何取得平衡,考驗著政府的智慧。這個議題也反映了香港在城市發展過程中,如何處理傳統與現代、公平與效率之間的複雜關係。
隨著香港社會不斷發展,政府必須正視這些問題,在尊重傳統的同時,確保公共資源得到合理運用。唯有通過制度改革與嚴格執法,才能確保這項政策既能保障原居民的合理權益,又不至於淪為投機者牟利的工具。這不僅是對公共管理效能的考驗,更是對社會公平正義的維護。
作者劉銳業博士、于承忠博士分別是香港理工大學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學生事務總監及高級講師、客席講師。文章僅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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