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眾籌規管其實是政府拖了多年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星期三(5月25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稱「政府會繼續加強打擊違法使用網上眾籌所得款項的活動」,更加表示有計劃於今年內就規管架構內容諮詢公眾,當中包括受規管眾籌活動的適用範圍、適用於不同類型的眾籌活動的規管要求,以及相應立法工作、實施規管機構與執行安排等。
按照項目的活動性質與資金用途,眾籌通常分為四類:一是以慈善公益為主的捐獻眾籌,二是換取商品或服務回報的獎勵眾籌,三是提供貸款以賺取利息的點對點借貸,四是投資者直接購入權益股份的股權眾籌。後兩者運作形式因為觸及債務或投資關係,在法例下已經受到一定規管;前兩者相對之下則比較自由,並且包含了一些牽涉政治爭議的項目。
由於本港現時欠缺完善規管法例,眾籌平台在港營運基本毋須先獲得牌照或進行登記,資金募集者也沒有法定責任披露款項使用狀況。至於許多實際性質等同預付或訂閱交易的獎勵眾籌,更不見得有受到消費權益相關法例的保障。除此之外,當捐獻、餽贈或投資在贊助人不知情下遭挪用到洗黑錢等違法用途之時,他們會否需要連帶負上法律責任亦應盡快獲得釐清。
規管眾籌活動建議早而有之
眾籌開始流行之初,各界比較看重這種集資形式對提拔初創企業的好處。例如2013年10月立法會會議討論「善用公共財政,加強香港經濟創意動力」議案,議員梁君彥便直言:「我們建議當局推廣發展crowdfunding這種新做法……透過贊助幫助年輕人完成夢想」,但他也有提出政府應該為眾籌立法,以提供法律支援和解決相關信息、監管問題。
2014年5月,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發出「有關可能適用於眾籌活動的法規及眾籌活動風險的通知」,指出牽涉投資要約或金融業務的眾籌活動,以及提供證券交易或自動化交易服務的眾籌平台,可能受到《證券及期貨條例》與《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的一些既有條文規管。與此同時,該通知又說放債等其非證券範疇的法律、法規亦有機會適用於相關活動。
然而,當局後來一直沒積極推進任何專門針對眾籌的立法。像是2016年3月公營諮詢機構金融發展局發表報告,就監管框架股權眾籌提出了多項建議,可是到了次年10月時任財庫局局長劉怡翔依然強調「現有法例框架已有空間容許股權眾籌集資平台運作」,更在評估眾籌活動「仍在發展階段」的前提下,判斷單靠既有的招股章程要求「專業投資者」相關豁免條款業經足夠。
問題急轉直下方才亡羊補牢
直到近年網上眾籌愈發普遍,個別項目更跟政治運動以至刑事罪行掛鉤,相關規管問題才再次被官員提上議程。許正宇本人在上月中便發表過一篇專門思考規管眾籌的網誌,承認「香港確實缺少了一套專門用作規管眾籌的法例,目前就捐獻性質及慈善活動的眾籌更未有任何相關法例及政府部門作出規管」,故此可能釀成各類風險。
不過,財庫局長聲稱對此前社會與議員屢次提倡規管眾籌「深感認同」,這點似乎與其以往表現未盡相符。譬如前年6月與10月他在回應工聯會議員麥美娟同類提問時,明明還說「暫無計劃」將《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條下規管現實籌款的規定延伸至網上眾籌,又指無經營行業或業務者收取捐款或餽贈不構成課稅責任,根本難以看出當時官員有任何加強規管的意思。
況且若跟其他地區相比的話,本地規管眾籌進度實在亦是慢得過份。就在我們起步討論的2014年,法國就已出台針對眾籌的2014-559號法令,其內容甚至涵蓋了香港回避着的捐獻眾籌。現時本港對眾籌活動以至其他事情的規管存在眾多漏洞,很大程度是當局過去將相關問題長期擱置不理,拖延到今天才會落得亡羊補牢的窘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