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舉設口岸投票 「通常居港」定義須檢討
特首林鄭月娥在上周六(20日)就立法會選舉發聲明,指港府正與內地當局敲定讓內地港人在口岸投票的安排。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鄧忍光同日表示正研究讓選民在邊境投票站投票後,馬上折返內地而不用檢疫。
檢疫措施阻礙居內地選民回港投票,政府理應協助他們履行投票權。其實,當日後恢復通關,他們若然只是短期離港,政府也要設法讓他們選擇代議士。政府長遠要改革《立法會條例》下「通常居港」定義,使之符合港人經常穿梭往來的生活模式。
鄧忍光在一個關於香港完善選舉制度的座談會上解釋,在內地設立票站不太可進行,因為現行法例規定投票只能在境內進行。因此,口岸票站是唯一能夠讓市民投票又能減少防疫風險的方法。
口岸投票安排仍是個謎
毋庸諱言,疫下萬計居於內地的選民滯留一年有多未能回港,或牴觸了選民要符合通常居港規定,但既然疫情是偶發而且預計不來的事,政府容許他們在口岸投票可謂特事特辦。林鄭在月初提及政府會有登記程序,大概掌握希望投票的選民數目,以安排開放的口岸數目,並稱會盡快公布。
距離選舉日不足一個月,政府仍未交代進展,令人擔憂選舉事務處能否如期有序籌備票站和向選民寄候選人宣傳資料。始終該處連處理境內進行而且選民人數少的選委會選舉也拖遲點票結果,難以想像立法會選舉要額外在兼額直選和功能組別之餘還要處理口岸選民,能否順利完成,確保選舉公平公正。
即使疫情下大眾接受內地港人選民投票,當疫情消失後,大眾又會容許居外時間長的港人投票嗎?在內地和海外的港人選民會否有不同處理?這就關乎「符合通常居港規定」這個成為選民資格。
投票模式應與時並進
法例對何謂「通常」未有定義。政制局在2012年稱會參考過往法庭判例和個別處理。《入境條例》第2條規定「如有任何人暫時不在香港,並不表示該人已不再通常居於香港」,要視乎他們離港多久、離港原因和與香港有何持續聯繫等因素。但一天未有通則,外界難以客觀判斷。再者,選舉事務處靠已登記及新登記選民進行隨機抽樣查核,不排除有人長年未被覆核而留在登記冊。
立法會秘書處曾比較世界主要國家的選舉制度,就居留期而言,有些如德國和英國不容許移居海外超過分別25和15年的選民投票,如澳洲和新西蘭則要求選民分別在六和三年內最少回國一次,以證明選民與國家維持聯繫。港府也可選取兩個方向其中之一釐定投票權利。
另一方面,大量港人穿梭海內外經商求學,對於在短期離港的選民,不論居於內地或海外,他們應行使投票權。就此,港府要修改法例,容許境外投票,同時研究郵寄、境外和電子投票的優劣和可行性,並可分階段在大灣區城市、內地和海外實行,有助提升投票率。
更宏觀來看,投票權關乎公民身份。在不少國家和地區,公民有居住權還有投票權及被選舉權,居民則只有居住權。香港容許永久性居民投票立法機關可說是異數。港府長遠應重建各類港人的權責關係,例如立法會只保留公民投票,但容許非公民的居民在區議會投票。
立法會議員過往多次要求政府檢討境外選民投票資格,但政府一直不予正視,選舉才被疫情殺個措手不及。政府必須汲取教訓,在政治和民生事宜也要具遠見而且緊貼港人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