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監管外來基金在所必行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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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富基金管理人美資道富環球1月11日宣布不再投資受美國制裁股分,雖然基金已於兩日之後宣布恢復投資受制裁股,但事件亦已暴露本港在外國制裁之下可能出現的金融風險。政府如何保障投資者的權益,可謂是市場的一大疑問,但政府當局跟進步伐緩慢,仍然使投資者擔心本港在制裁之下將遇何等風險。

「核准緊貼指數集體投資計劃」是指數基金,例如盈富基金,投資取向是固定於追蹤某一指數,因此可以被視為被動式投資。(資料圖片)

跟進措施欠奉 政府反應緩慢

盈富基金作為被動型基金,買賣資產比重理應與恆生指數掛勾,但在美國制裁之下,盈富基金卻有違反其被動型投資的基金目標之嫌。本月3日,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在立法會上被問及道富環球是否違反投資目標,以及當局對金管局及盈富基金監督委員會有何跟進等,局方僅以「對有關情況深表關注」、「緊密跟進」等等帶過,到事件發生超過一個月後的周三(24日)仍只重串「證監會一直與道富環球保持監管溝通」,「就有關事件的查詢仍在進行中」云,實質措施仍然欠奉。

政府既未對應道富環球而有所行動,亦未從法制上防止同類事件,意味市場上的交易所買賣基金仍有可能受外國制裁左右而改變投資策略。一方面投資者固然要留意所購買的ETF有否公布就美國制裁而作出的相關投資策略轉變,但另一方面,政府仍須對本地ETF作有效監管,若有與盈富基金事件相近的情況再次發生,政府應有機制、有條例地跟進事件,而非面對立法會提問時仍一拖再拖。

違反守則幾無後果 整合條例切實跟進

政府在先後兩次就盈富基金的回覆之中,均有提到該公司須遵守《基金經理操守準則》(下稱《守則》)對基金經理人的限制,例如須向投資者充分披露所需的基金資料,以及有關資料的重大變動等等。《守則》為證聯會依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制訂,而條例第169條規定《守則》不是附屬法例,因此嚴格上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對於違反守則的基金經理,《守則》亦只闡明有關法團的續牌或注冊可能會受負面影響,未必需要直接負上任何刑事責任。

另外,在國際關係局勢日益緊張的今次,本地法例及監管文件預設中國與香港不會受到外國制裁的前提明顯已不合時宜。事實上在相關現行文件當中,有關海外制裁內容僅有《金融制裁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指引》第6.11段表示:「雖然根據香港法律,金融機構一般並無任何責任關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其他組織或主管當局所實施的單方面制裁,但經營國際業務的金融機構仍須注意該等司法管轄區的相關制裁制度的範疇及重點。如這些制裁制度可能對金融機構的業務構成影響,則金融機構應考慮這會引致甚麼影響並採取適當措施」對於企業應否順從他國以中國或香港為對象的制裁措施此一問題,當局顯然欠缺清晰的立場和指引。

證監會對外來基金監管不嚴、思慮不周,在盈富事件過後更使人擔心本港對基金的監管是否足夠。道富環球為避免企業冒受制裁風險,因而放棄在被動型投資基金購入受制裁的指數成分股,該決定本身便有可能構成基金經理與投資客戶的利益衝突。因此政府在「跟進工作仍在進行中」同時,也應同時研究以法律方法,將《基金經理操守準則》、《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等的基金監管相關守則寫入附屬法例,以讓監管機構能夠對涉嫌違規的基金作切實跟進工作,並在本地金融未來再受外國制裁挑戰之前未雨綢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