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觀點】立法守護告密者刻不容緩 守護公義不應遭受報復
環保署於日前(21日)檢控排放垃圾汁的污水處理承辦商「昇達」。報章報道揭發昇達的三名前員工遭公司解僱,廣受關注,網民紛紛向三人致敬。致敬當然沒有問題,說他們是「英雄」也不為過。但香港不需要為民犠牲的英雄,任何維護社會公義的人,都不應因他們的正義行徑而遭受報復。社會更應追問,為何政府不能立法保護這些「吹哨者」,而令他們為公義付出不必要的犠牲?
這件不公不義的事,正好反映立法保障告密者的重要性。若然沒有法律保障,告密者就須承擔極大的風險或代價,才能告發不公與惡行,否則就只能昧着良心、視若無睹。正如揭發昇達惡行的三名員工,均先後被解僱。不但家庭頓失經濟支柱,三人要找新工作也處處踫壁。我們不能期望每個社會工作者都是聖人,能不顧一切地挺身而出、揭發社會不公不義之事。但若然所有市民都選擇逆來順受,視不公為閒常,我們的社會將會淪喪至何等境地?
不少國家早已立定保護告密者的法例。例如,美國於1989年通過的「告密者保護法」(the 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Act),就保障聯邦政府僱員告發聯邦機構不法行為的權利。州政府方面,美國現時也有約3/4州分已通過告密者保護法律。香港相關的立法討論,則是受到澳洲的兩個州分(即南澳大利亞州及新南威爾士州)啟發。無疑,相關法律有效保障告密者免遭報復,也守護社會公義,香港也應跟從立法。
部分社會人士也早已意識到保護告密者、使其免受報復的重要性,然而立法過程卻一波三折。臨時立法會早於1998年3月已論及立法保護保護告密人,當時針對的主要是告發政府行政缺失者。然而,時任申訴專員蘇國榮認為現行條文已賦予他足夠權力保障告密者。到2009年,立法會再討論相關事宜,時任申訴專員戴婉瑩表示「本港並無強烈要求制訂保護告密人法例」。至本年2月,梁繼昌議員動議成立《2016年公共利益披露條例草案》,但未獲人力事務委員會以「對事務委員會職權範圍以外的其他若干法例有所影響」拒絕納入議程。
昇達事件證明的,一是現行法律保障不足;二是社會對保障告密強有強烈訴求;三是不能再拖延立法。政府與立法會該是時候正視現行法律保障不足的事實(現行《僱傭條例》只保障員工免因指控僱主與組織工會而被解僱),啟動立法保障告密者的程序。否則,市民面對社會上種種不公義之事,或會擔心「飯碗不保」而選擇啞忍,令不公不義之事繼續存在,進行破壞社會發展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