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條文見未成熟處 考驗港府落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港區國安法」)周二(6月30日)晚上11時由香港特區政府刊憲及公布實施,6章共66項條文涵蓋4類罪行、訂明相關機構的權責等。縱然「港區國安法」已列明罪行元素等,但仍有含糊或未成熟處,考驗主要負責落實的香港政府。
在第三章,「港區國安法」訂明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四類罪行。例如第22條,若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而嚴重干擾或阻撓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可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社會自然會問,立法會「拉布」等行為會否也墮罪網?又如第24條恐怖活動罪,其中一個罪行元素為脅迫特區政府或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那麼例如2014年般以「真普選」為訴求的堵路,會否也構成犯罪?
在第五章,法例訂明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機構的權責,例如第54條訂明,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國安公署)可管理在香港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和新聞機構,「管理」所指為何?
香港的普通法制與內地的社會主義法制大相逕庭,加上國家安全法的草擬本來就複雜,這次中央替香港立法的挑戰是可想而知的巨大,當中有含糊未清之處,也不出奇,更重要的還看如何互相理解及後續執行。中央官員翌日在記者會上回應提問,也是促進理解的工作之一,雖然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的部份答覆,例如以831太子站事件講解勾結罪的「引發憎恨」,或許會令人覺得更難掌握。
講解以至執行「港區國安法」的更重要責任,其實落在香港特區政府身上。除了法例訂明的三種情況,香港特區是落實「港區國安法」的主體,由特首領導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更是重中之中,負責規劃工作、制定政策等。尤其是根據第43條,警方等執法部門在調查嚴重犯罪案件時可採取的措施,由行政長官會同國安委制定細則,並由國安委監督,他們在拿捏分寸時,能否平衡維護國安的需要及香港保障人權的核心價值,必然成為「港區國安法」落實成效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