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同佳案政治化 就是蔡英文的「司法正義」?
涉嫌在台灣謀殺懷孕女友的陳同佳周三(23日)服完洗黑錢罪刑期出獄,他離開壁屋監獄時表明願意到台灣自首。陳同佳因涉嫌殺人被台灣通緝,無論是「自首」也好,還是台方所謂的「投案」也好,他願意走出這一步,總算為現時兩地法律無法解決的難題提供了一個方案,可使公義伸張。然而,自傳出他有意自首的消息後,台灣政府連日作出自相矛盾的反應,暴露其將政治操作置於法律公義之前。猶記得身為法學博士的蔡英文上台之時高舉「司法改革」旗號,如今卻讓人清晰看到,在其競選連任的大計裏,「司法正義」也只是工具而已。
陳同佳自首消息傳出後,蔡英文政府第一反應是拒絕接收這名通緝犯。台灣陸委會周日(20日)發聲明指陳同佳一案必須通過兩地法律互助,故台方會對相關人員實行入境管制。台方反指此案犯人與被害者皆為港人,而陳同佳應該早在香港就有計劃,應由港方優先審理,自首之舉是香港欲將責任推予台灣。這種說法隨即在台灣引發此起彼伏的非議之聲,論者紛紛抨擊當局自我閹割司法管轄權。
台灣政府這一反應還無視香港司法管轄機制所奉行的屬地原則。蔡英文周二(22日)曾指「相關事證都在香港」,然而陳同佳殺人一事發生於台灣,他在本港落網時雖承認殺人,但警方找不到證據證明他在港預謀殺人,只能針對他在本港盜用死者銀行卡一事以黑錢罪起訴。換言之,即使犯人和被害人皆為港人,但單獨靠香港並無法伸張正義。律政司表明沒有法律依據起訴陳同佳,絕非推搪之辭。正如台灣前總統馬英九所指,「陳嫌的犯罪地是在台灣,罪證都在台灣,我們檢方早已掌握,並將他通緝,為什麼反而要香港交出罪證來?」
事實上,正因為香港無法處理陳同佳殺人罪行,港府遂提出修訂《逃犯條例》,豈料在過程中誤判民情、連番犯錯,引發數十年來最嚴重的政治動盪。蔡英文政府原本在香港的社會衝突中坐收「紅利」,而陳同佳自首的消息顯然挑動起其神經,但其基於政治考量而草率作出「拒收通緝犯」的決定,卻弄巧反拙。
在拒收通緝犯的做法引起台灣內部強烈反彈後,台灣陸委會周二向港府發函指希望派檢察人員與警員來港押解陳同佳回台。此舉被一些人視為高明的政治操作,但卻無視司法倫理。正如港府新聞公報所言,「這等於跨境執法,不尊重香港的司法管轄權,完全不能接受」。其實台灣方面若真的有意藉「押解」方式解決問題,大可提出仿效2016年處理荃灣石棺案潛逃疑犯的做法,由雙方在各自司法管轄範圍內分別完成遞解與拘捕行動,而非耍政治手段。到了周三,陳同佳刑滿出獄之際,台灣內政部又再「轉軚」,指台方只是禁止陳同佳和說服他自首的牧師管浩鳴在網上申請簽證,他們並非無法入台,仍可以落地申請簽證。
蔡英文周三回應事件時再稱,陳同佳是通緝犯,他到台灣只有逮捕沒有自首的問題,「既然香港政府不願行使管轄權,替受害的香港人伸張正義,這件事就由我們中華民國台灣處理」。然而,短短數天內立場一變再變,反反覆覆,讓人不禁發問,這是彰顯了台灣司法管轄的彈性,還是暴露其無原則可言?相比之下,港府雖然在處理修例事宜上表現得拙劣不堪,但在陳同佳案中闡述本港法制原則卻一以貫之。
台灣一直以陸委會處理此案,也可見其早已將此定性為政治問題。陸委會雖然負責處理港台事務,但本質是政治窗口。其實,發出通緝令的士林地檢處上周六(19日)就表示,陳同佳一入境台灣就會拘捕,顯示台灣司法部門願意處理案件。但蔡英文政府由陸委會出面回應,明顯是以政治凌駕於司法問題。蔡英文周三回應港府時,便露骨地說這件事的處理是「伸張主權,這就是國家主權」。
陳同佳案在香港引起了重大的社會危機,但相信社會大眾還是希望案件能以合乎法律公義的方法解決。台灣當局利用陳同佳作政治操作,對不起被害者及其家人,也暴露了台灣政治是何等民粹化。蔡英文把事件上升至「捍衛主權」的層次,其實是延續其打政治牌爭取連任的競選主調。這張牌使得「芒果乾」(亡國感)成為台灣選戰熱門詞,但正如台灣前副總統呂秀蓮對蔡英文提出的質疑,身為領導人,難道只是「不讓人民看到希望,卻不斷製造亡國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