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黑夜只是「衝突」?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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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日(21日)晚,元朗一群身穿白衣的彪形大漢,在數小時沒有警察執法時橫行無忌,無差別地以武器毆打途人。然而,政府發出新聞稿「譴責暴力行為」時,沒有清楚點出元朗事件之嚴重性,簡單以「衝突」概括之,絕非客觀和公允。

在此必須強調,任何暴力行為均理應受制裁。然而,暴力襲擊的嚴重性也有程度之分,元朗襲擊案接近以恐怖主義恫嚇他人。國際關係學者沈旭暉、地理學者梁啟智等及不少市民均形容為「恐怖襲擊」。然而,政府在周日晚上發新聞公報譴責暴力行為時,只草率地以「衝突」概括事件,實為不妥,甚至惹起眾怒,有呼聲要求政府撤回聲明。

就此,我們必須了解「恐怖主義」的定義:

就本港法例第575章 《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而言,恐怖主義行為是「該行動是懷有達致以下結果的意圖而進行的,或該恐嚇是懷有作出會具有達致以下結果的效果的行動的意圖而進行的——包括:導致針對人的嚴重暴力;導致對財產的嚴重損害;危害作出該行動的人以外的人的生命;對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的健康或安全造成嚴重危險⋯⋯」;此外,該法例也訂明,行動的作出或該恐嚇的意圖是強迫特區政府或國際組織的,或是威嚇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

首先,單從行為判斷,這群白衣暴徒是聯群結隊、有組織地行動,故符合上述導致「針對人的嚴重暴力」,也實非偶發性事件;其次,據醫管局表示,事件中最少45名傷者,當中1名男子情況危殆,4男1女嚴重,即使該法沒有「公眾人士」的數目釋義,但亦絕非少數。

縱然,白衣暴徒手持鐵通木棍藤條,未必符合該法例所指的武器,不過觀乎其他「恐怖主義」的定義,其重點不是「武器」上的選用,而是「無差別」攻擊平民。世界現存恐怖主義的定義超過200個(註一),雖然大多都是遣詞用字的差別,但有時足以模糊了暴力事件的本質。正如學者Walter Laqueur所出,不論是誰(或團體)使用暴力,恐怖主義的討論應置於道德面向及其效用,並應用廣義定義來討論和研究,才可得出較公允的結論。按照他的定義,恐怖主義是對無辜的人故意使用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以威迫他人採取他們原本不會採取的行動(註二)。

更重要的是,這次襲擊是「恐怖襲擊」抑或「衝突」,並非學術討論那麼簡單,而是政府的聲明與社會大眾的觀感出現嚴重落差。元朗白衣人以「保衞元朗」、「保衞家園」的目標,以暴力針對身穿黑衣的民眾之餘,更是無差別地攻擊任何人,令民眾產生歸家的恐懼。民眾手無寸鐵被白衣暴徒單方面施以暴力加害,事情嚴重,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形容為「兩個陣營打鬥」,政府輕淡地稱之為「衝突」,自然會惹起眾怒。

最後,新聞稿將港島西區示威者與警方的衝突,及元朗無法無天的襲擊案並列而寫,有如把完全不同性質的事件混作一談。港島西區示威者衝擊中聯辦是一事,元朗暴徒無差別襲擊是另一回事,完全不宜並談。政府在6月12日金鐘衝突中已曾因定性而引起民怨,當局必須檢討及警惕。

註一:Simon, Jeffrey D. (1994). The Terrorist Trap. Bloomington: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註二:Coady, C. A. J., and Igor Primoratz. "Terrorism: The Philosophical Issues." (2004): pp 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