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反修例非顏色革命 政府勿情緒化誤判
6月12日反對修訂《逃犯條例》的示威,不論稱之為「衝突」或「騷亂」或甚麼也好,它都不是一場革命,更遑論是一場顏色革命。
這不只關乎如何描述一場示威,定性足以影響當局的判斷,甚至採取錯誤的部署,不容輕視。
周三(6月12日)的反修例示威,部分人稱之為「衝突」,警務處處長盧偉聰說是「騷亂」,特首林鄭月娥更稱之為「暴動」。對於如何定性,社會存有爭議。若然認為示威者雖然使用了武力,但不是有組織地大肆破壞,就傾向認為這是衝突;若然認為示威者非常暴力,惡意、蓄意攪事,或會認為這是騷亂甚至暴動。
但無論如何,有三點是肯定的。第一,這場示威中部分人用了武力;第二,要為事件定性,就應該加以論證,不能「空口說白話」;第三,示威的起因是反對修訂《逃犯條例》。
推翻政權方為革命
第三點看似是眾所周知,奇怪的是,最近竟然有了另一種說法——這是一場顏色革命。例如工聯會會長吳秋北表示,反對派包圍立法會、衝擊警察等行為,與「顏色革命」如出一轍;《香港01》亦引述消息報道,政府內部將事件定性為「一場由外國策動的顏色革命」;行政會議成員黃國健,亦公開表示認同這是一場顏色革命。
「顏色革命」原指2000年代初期,前蘇聯成員國的民眾和平改變政權、爭取民主自由,後來泛指其他推翻專制政權的示威;部分人強調,「顏色革命」多數由西方國家支持,例如是西方國家的非政府組織。
革命論的兩點錯誤
將612示威定性為顏色革命,有兩個錯誤。第一,示威針對的是《逃犯條例》修訂案,當中最多人叫喊的口號是「撤回」,而非如2014年佔領運動的「我要真普選」;即使有些人要求特首林鄭月娥下台,但這亦非最主要的訴求。第二,縱然多國政府都曾談及修例,甚至要求香港政府擱置,但反修例的香港人主要都是自發上街的;外國極其量只是「嘗試煽動」,而不可能稱之為「策動」。
由此可見,顏色革命是錯誤的定性,不符事實。更重要的是,錯誤的定性會造成兩個後果。第一,若然政府也相信這是「顏色革命」而非單純的反修例,他們自然會認為《逃犯條例》修訂案本身沒有問題,亦會認為示威者是帶有敵意,故此政府寸步不讓,免欲推翻政權之徒奸計得逞。
革命論的兩個後果
第二,若然這是一場「顏色革命」,以推翻政府或癱瘓香港管治為目的,當局就會採取不客氣的方法「維持政權穩定」。舉例說,他們為了杜絕任何危及政權管治的可能性,或會以過度和不必要的武力清場,甚至將示威者趕盡殺絕。
須知道政府對示威的定性,並非只是用字的問題,更加反映當局的取態,甚至可以影響大局。香港的修例衝突已經升溫至劍拔弩張的地步,林鄭政府此刻更須避免情緒化,絕不能誤判形勢,否則後果難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