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案豪花六億翻新公廁 幫到外判制清潔工人?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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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司司長陳茂波於本周三(2月27日)發表《財政預算案》,當中提及政府會預留逾6億元,翻新全港逾240個公廁,佔本港食環署轄下約800公廁逾四分一。本港公廁質素一直為人詬病,政府的撥款固為善政。不過,除了硬件設施,有關當局亦應檢討清潔工外判制度,提升團隊薪酬待遇,改善公共衛生服務的質素。

食環署網站指,為提高成本效益,所有公廁的清潔工作已外批予合約承辦商,每天清洗最少2次,24小時開放。目前食環署雖有聘請二級工人提供不同類型的公共潔淨服務,但主要依靠外判為主。據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上月(16日)提交予立法會的書面回覆,截至2018年12月31日,食環署聘用了2,773名屬公務員職系的二級工人,其中提供公眾潔淨服務的有2,003人,起薪點逾1.3萬元。至於食環署在未來 3年內屆滿的外判潔淨服務合約中,涉及清潔人員近10,959人,但外判清潔工人卻比公務員職系清潔工的薪酬待遇差,外判清潔工月薪則以8,556元起跳,兩者人工相差可達四千多元。

食環署轄下的潔淨及保安服務承辦商員工的月薪範圍(來源:立法會文件)

政府節省開支促成勞工剝削

按政府一貫說法,外判公共服務主要目的為節省開支。1980至90年代起,為控制公務員編制及政府開支的增長,政府陸續將清潔工等無法生產利潤的服務引入外判制。據審計報告,1986市政總署已有意外判垃圾收集服務,主要目的是要節省成本,更為外判服務設指引。
 

根據市政局一貫的政策,在決定哪些服務可以外判時,須考慮下列指引:
(a) 由承辦商承辦會合乎成本效益;
(b) 私營機構有足夠能力承辦有關工作;
(c) 市署須保留關鍵性的內部能力,以防承辦商違約時,仍能提供主要服務;
(d) 除非常特殊的情況外,不可引致過剩員工;
(e) 可令人手調配更靈活,以配合隨時轉變的職務需要和波動的需求;及
(f) 如需外判專家服務,署內必須並無該項專門才能。
來源:1999年市政總署的垃圾收集服務審計報告

及後政府進行公營部門改革,1992年政府成立效率促進組,小組認為外判模式能配合政府「大市場、小政府」政策,讓其利用自由市場運作模式提供更佳服務,提高成本效益及效率,更靈活地回應浮動不定的需求。政府外判項目在2000年起大增,外判合約總數十年間增加了 47% ,2012年政府外判合約的數目達6,456份,當中約 82% 屬非工程類合約。

2002年至2012年政府外判合約數目(來源:效率促進組文件)

至於食環署在安排清潔服務人手時,會優先考慮外判而非直接僱用公務員。2008年時任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周一嶽指,「政府的既定政策是在可行的範圍內讓私營機構參與提供公共服務。在確定有關服務是私營機構不能承辦或必須由公務員處理的工作,才安排由公務員擔任。」

「01觀點」早已指出,外判與市場掛鈎,署方的招標評分中,「價格」的比重比「技術」高,外判商為減低成本,往往壓低工人工資。因此,政府節省的開支,促成對清潔工人的工資剝削,他們在私人市場上得不到如政府職系般的薪酬水平,工作職能與收入不成正比。

政府的財政儲備屢創新高,今年更達11,616億元,政府沒有迫切需要節省公共服務的開支,清潔工人仍需接受貼近最低工資的薪酬水平並不合理。

正視衛生服務需求 勞動不應低收入

再者,政府不時強調私營機構的技巧、靈活性和創意。不過政府應認清清潔服務的本質,穩定而直接隸屬於署方的清潔服務團隊對保障城市的基本衛生甚為重要。從上月署方公布的未來3年內屆滿的外判潔淨服務合約名單中,大部分項目為街道清潔、防治蟲鼠及收集廢物等,均是恆常的清潔服務,清潔工理應被納入編制之內。

2016年時任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指,服務外判不一定為節省公帑,或涉及專門知識及技術、服務需求不穩定需要靈活和及時供應、吸納市場創意及支援等,又以食環署二級工人為例,其公開招聘告示表明其職務範圍除了公眾潔淨工作之外,亦包括進行防治蟲鼠、或移走/處理屍體,於墳場/火葬場履行職務等工作,因此不能與其他單純負責清潔服務的非公務員合約員工或外判員工職位直接比較,並指2014年至2016年間並沒有公務員職系的職務範圍與非公務員合約員工或外判員工的職務範圍相若。

加上清潔服務需求不斷提升,如近年的滅鼠、防疫等行動,食環署又引入新科技輔助清潔工作。若政府決心改善公共衛生,應先檢討清潔團隊的組成,不宜繼續盲目信賴市場供應者能提供更優質的服務,私人機構工人欠增值培訓、流失率高等問題早已浮現,2007年審計署報告提及,要評估外判環境衞生服務質素因外判服務而得到多大改善,可供參考的資料十分有限,並建議食環署需要設立正式機制,以評估服務使用者的滿意程度。

相反,若改為公務員制,長期服務市民者則可獲得應有的薪酬加幅,避免合作上權責不清,提高士氣,食環署應承擔起管理公營清潔團隊的責任。

當然,外判服務並非萬惡,但議價能力不高、低收入勞工應得到合理的保障,政府不應只談效益而不顧勞工的基本權益,任由清潔工受到剝削,甚至影響城市的公共衛生服務。政府有責任改革外判制度,重新聘請公務員清潔工,為低技術勞工提供穩定工作,改善他們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