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警會權力有限 市民難討回公道

撰文:評論編輯室
出版:更新:

監警會於2009年起成為法定機構,負責觀察警隊。本年度的監警會報告顯示,在已通過的2,872項投訴指控中,只有不足一半指控獲得全面調查,證明屬實的只佔當中約13%。目前監警會只負責審核投訴警察課提交的報告,投訴的調查只由警方內部進行,監警會的監察力有限,令投訴難獲公正處理。政府應參考外國制度,為監警會充權,助警隊建立正面形象。

警察總部舉行紀念日。(張浩維攝)

監警會於上周三(12月5日)公布工作報告,在2017/18年度共通過1,617宗須匯報投訴個案,按年增加逾4.3%,並已通過2,872項指控,當中50.6%涉及「疏忽職守」;其次是「行為不當/態度欠佳/粗言穢語」佔36.3%;「毆打」指控則佔6.3%,有181項。

不過,並非所有指控都獲得調查,報告顯示獲全面調查的指控不足一半(1,010項),被列為「獲證明屬實」及「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的只得68及45項,分別佔6.7%及4.5%,而「無法證實」及「共無過錯」的個案分別比去年增加30及26項,共有超過800項。另外,在其餘的1,862項無需進行全面調查的指控中,雖然被判為「無法追查」的案例比去年有所下降,但仍多達893項,佔47.9%。當然,將以上數據簡單歸結為投訴未獲公正處理,並不公道,但現行的警察投訴制度問題叢生,實在難免招來質疑。

現行的投訴制度設有兩層架構,分別是投訴警察課,以及監警會。投訴警察課屬警隊的部門之一,負責調查,向來被批評為「警警相衛」。至於由行政長官委任的監警會則不擁有調查權,委員只能據投訴警察課調查後撰寫的報告,判斷被投訴警員的行為是否違規。當然,監警會有報告的審核權,如果不接納報告,可要求警方重新調查。但是,由於調查的權力在投訴課,監警會的監察力仍然有限。

目前的制度設計,有機會令是非明顯的案件遲遲未獲公正處理。如14年的朱經緯案,投訴課起初稱其毆打指控「無法證實」,在監警會反對下,投訴課於15年更改其判定為「未能完全證明屬實」,再遭監警會反對,終在12月同意毆打指控「證明屬實」。事件反映在目前架構下,投訴課可將案件一拖再拖,監警會的角色甚為被動。

即使警務人員被投訴警察課判定違規,並得到監警會通過,警方向違規的警務人員採取的行動亦被批評寬鬆。自09/10年度至17/18年度,警方少有向有關人員提出刑事訴訟,而主要以訓諭方式解決。這數據或許不能直接反映警隊徇私,但「警察查警察」的制度設計存在極大缺陷,就算公眾據此大造文章,警隊也難以辯解。

警方就監警會通過的投訴個案向違規的警務人員採取的行動(來源:監警會報告)
據警方去年6月的統計數字,警隊中有約460人為警司級或以上,當中約21%為女性警務人員。(資料圖片)

監警會的另一問題在其組成方式,據《監警會條例》第5條,特首要在監警會委任至少12人,包括1名主席、3名副主席及8名委員。2012年梁振英上任後,曾委任12名具建制背景人士擔任監警會委員,惹來不少批評。當然,任命委員,應以能力為先,意識形態為次。但是,若然在意識形態上監警會的組成出現明顯偏頗,只會增添社會爭議,而近年監警會在意識形態上的偏頗,亦為警察投訴制度再蒙上一重陰影。

監警會今委託香港大學民意研究計劃進行的調查顯示,市民對監警會的信心淨值雖由去年的19%,微升至今年的22%,但滿意度評分則較去年輕微下跌,仍難稱得上讓人滿意。監警會的問題存在已久,這也間接影響到市民對警隊的印象,政府是時候要作出改革。可供參考的,是英國監警制度,當地的監警會擁有調查權,並可將調查結果交予律政司決定是否提出刑事檢控,能夠避免「警警相衛」的批評,另外,英國的監警會亦規定要有民意代表,以增加公信力。其實這些建議,早由多方提出,改革能否執行,就只視乎政府的決心。

補註:本文刊載後,監警會指證明屬實的指控包括「獲證明屬實」、「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無法完全證明屬實」的指控,共有134宗,佔約13%。另外,警方就監警會通過的投訴個案向違規的警務人員採取的行動於09/10、11/12、13/14及15/16年度亦有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