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大再掀「辱校罪」風波 大學教育不應矯枉過正
浸會大學再掀校政風波,事緣校方計劃修訂學生紀律處分程序,專責小組於月初舉行首次會議;當中,有一份由學生事務處草擬的文件極具爭議,該文件建議在違紀行為的定義內,新增諸如「使大學聲譽受損」及「傷害大學與社區關係」等條文,遭調侃為「辱校罪」。不過,校方則回應,文件僅為資料文件,非正式建議方案,呼籲學生毋須過慮。無論如何,是次風波再一次教人深思何為大學教育。
浸大「苛法」的前世今生
去年底,浸大學生事務處成立專責小組,檢討學生紀律處分程序。在本月初的首次會議中,學生事務處準備了一份共十頁的文件,就違紀行為定義、紀律處分程序以及罰則等作出建議。其中,學生違規行為的定義竟涵蓋「使大學聲譽受損」及「傷害大學與社區關係」,令人擔心學生容易被「入罪」。
另外,文件亦列明各行為的罰則,輕則學生或須罰款、強制參加校方指定活動、「守行為」等等;重則可能須停學一學期、甚至面臨退學,故被質疑校方日後有權將「辱校」的學生以停/退學手段處分。
不過,學校發言人指該份草擬文件僅為參考資料,並非建議方案。有消息人士透露,文件的各部分由香港及海外大學的做法拼湊出來。例如,文件中有關違紀行為的定義,基本上原封不動地從英國艾希特大學(University of Exeter)的紀律處分程序「搬字過紙」,質疑文件內容本身已經不甚連貫;消息續指,該份文件僅於會議兩日前派發,不少成員基本上在會議前仍未閱畢,根本不能稱上為草擬方案。
誠然,外界反應過大或許為「跟車太貼」;但校內學生頓成驚弓之鳥,極力拒議有關「修訂」,也非毫無道理。早前,浸大因普通話畢業要求引發連串風波,有學生領袖因到校內語文中心抗議,以及用粗言辱罵教職員,遭校方堅決以停學處分,其後在社會輿論壓力下,停學令才得以取消。故此,學生擔心校方藉擴權應付學生抗議校政,也是有其根據。
大學教育 成乎「懲」嗎?
以上「辱校罪」的爭議,與其說是浸大的校政問題,倒不如理解成大學教育的問題。就有損校譽而言,本身已經人言人殊;例如早年嶺大學生會音樂會有樂隊以粗口歌諷刺警察,固然有衛道之士認為此舉有失斯文,甚至將學生、表演單位「冠以」廢青污名;但同時亦有聲音支持學生一方,認為他們熱心關心時政,勇於表達意見,控訴社會不公。到底上述學生是否令學校聲響受損?值得社會深思。
退一步說,即使成功為違紀行為劃下界線,校方如何處理同樣關鍵。學生犯錯,校方給予懲戒,出發點只在於教導學生返回正途;然而,大幅加強規訓學生的力度,甚至不排除將違規者處以「極刑」,並非教育原意。
歸根究柢,大學生本性就是年少輕狂,往往易於為其信念獻出所有,雖間或有過火和越界的情況,但教育者的責任正是須與學生同行,付出耐性聆聽對方的想法和動機,繼而才嘗試將學生導回正軌。若然大學凡事過度干預,肆意規限學生行為,將矯枉過正,誤把教育聚焦於規訓與懲罰上。誠然,學校絕對具理由與權力適時檢討校規,可是如何適當運用這份權力,則考驗到大學管理層的處事手腕及智慧。須知道,有別於一般機構以至社會本身,大學的「任務」始終是教育社會棟樑,僅要求學生遵守規則絕非教育本意。況且,本地大學歷史悠久,既有的校規應有一定深度,以處理各類學生紀律問題。若然沒有具說服力的理由,大學絕不應輕易大幅收緊校規。